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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243613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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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 53 号)和 任务分工方案 (宁党厅字20154 号)引进我区急需的科技创新团队,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科技创新团队的含义。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共同的科技研发目标下,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科技研究群体,通过分工合作和优势互补,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2.引进国(境)内外科技创新团队基本原则和目标。原则:坚持注重团队水平、注重技术成果、

2、注重产业化前景,符合宁夏产业和重点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目标: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和工程,到 2020 年,引进 5 个国(境)外、10 个国内科技创新团队,2实现以优秀人才支撑和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新成果支撑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3.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管理。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工作的协调、审定和批准。科技厅负责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征集科技创新团队引进需求、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发布引进需求或公告,受理申报、组织审查和评审,以及实地考察等。4.科技创新团队引进主体的职责。国

3、(境)内外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单位是科技创新团队使用的主体,应当履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工作平台搭建、日常管理、经费支持、人文关怀、考核激励的责任和义务。二、申报评审与确定5.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条件。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一是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符合我区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人才需求;二是成员优势互补,知识结构、能力、思维方式、研究经验的优势互补;年龄、性格特征、工作风格、人文素养的优势互补。三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能够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具有良好的学风。四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战略眼光和协调能力,能够起到表率作用,使整

4、个科技创新团队和谐有序运行。五是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研发能力、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能够持续产生创新成果,尤其是产生重大科技成果。36.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人员构成。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包括 1 名带头人和 2 名以上(含 2 名)核心成员,即, “1+2”型:1 名学科带头人,2 名(含 2 名)以上技术骨干。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7.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服务年限。引进的国(境)外科技创新团队,需在宁工作 5 年以上。其成员平均每年在宁工作时间累计6 个月以

5、上;引进的国内科技创新团队,需在宁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团队成员中的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每年在宁工作时间累计 3 个月以上。8.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受理与评审。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采取及时受理与评审办法,不受时间约束和限制。凡申报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单位(企业、科研机构)应当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直接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9. 评审程序。(1)初审:自治区科技厅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 现场评审:选取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

6、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 7 名或 9 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区外专家参与。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质疑答疑、专家委员会讨论等形式,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410.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确定与下达。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通过专家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天。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科技厅形成正式文件(名单)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财政资助计划。三、支持培养11.自治区财政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顶尖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按研发项目年度投

7、入给予 50%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按研发项目年度投入给予 50%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所在地方政府和所在企事业单位也视情况给予支持。对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引进工作投入给予 30%的工作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12.加强科技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支持。鼓励支持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牵头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并视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后续支持。鼓励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牵头建设自治区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

8、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13.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骨干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5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人才计划。14.加强创新创业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为其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优先为引进创新团队从事的产业化项目提供成果担保、专利权质押融

9、资等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和鼓励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服务,优先推荐给海内外专业投资机构,优先推荐进入创业板、 “新三板” ,优 先推荐与上市公司合资合作或重组整合。四、管理与考核15.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要与依托单位签订工作期限为 5 年的任务目标合作协议,分别报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任务后,可由原用人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引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宁夏回族

10、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 字样。16.财政支持资金使用。合作协议签订后,自治区财政资金在两个月内下达资金总额的 50%,剩余的 50%从第 2 年起分两年支付完毕,每年年终检查当年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合格后,在下6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财政支持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政办发20158 号)。17.专项(项目)经费管理。依托(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财政支持的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挪用专项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18.年度检查与考核。自治区科技厅履行对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与考核职责,对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以及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等方面进行考核。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工作 2 年后,从第 3 年开始,每年年底对全年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科技厅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提出告诫和整改建议,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者,建议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取缔该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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