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报“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注意的事项一、机构名称(一)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包含“资产评估”字样。(二)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 ”的形式。二、设立条件(一)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 2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2有 5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 2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2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
2、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三)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其中,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本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有 20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3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 3 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 1500万元;4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在执业活动
3、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有 6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除依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2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 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依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2 号)第十三
4、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2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8 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5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6 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 10%;7参加过中
5、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三、申报的材料及表格(一)机构设立材料及表格依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2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详见附件 1、附件 2) ,并如实填报提交下列十项申请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本项依表格(附件 9)格式和内容填写申请设立的详细情况。注意:本表需经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并盖章。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提供复印件,并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3出资证明;提供验资报告证明及相关验资材料(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
6、存款入资证明等)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本项依表格(附件 10)要求和格式填写。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的证明材料;提供经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的汇总表及证明。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注意:证书复印件为所有纪录页的复印件,包括检验登记。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注意:转出、转入机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应齐全并经协会审核。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经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或盖章。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审核时要与原件核对;如租赁使用
7、,应提供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业主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如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应出具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查证复印件代替) 。10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另外,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要有参加中评协举办培训3的结业证书,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详见附件 14) 、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详见附件15) 。(二)分支机构设立材料及表格依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2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
8、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如实填报提交下列九项申请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决议应经本部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分所负责人应为本部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决议中应写明对分所负责人的委任。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本项依表格(附件 16)格式和内容填写申请设立的详细情况。需填写本部及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并经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并盖章。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决议明确的经营范围在本部营业范围内。4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本项按(附件 17)表格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
9、3 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时要有相关材料。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供经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的汇总表及证明。7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注意转出、转入机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应齐全并经所在地省资产评估协会审核。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审核时要与原件核对;如租赁使用,应提供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业主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如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应出具由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房屋租赁备查证复印件代替)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应注意审核:办法经总部确认并应包括人事、财务、执业范围、风险、管理体制等内容。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四、审核程序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上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