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推进我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高住宅建设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111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1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实施范围。2017 年 月 日起,市、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
2、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二、明确目标任务,积极稳步推进新建住宅,是指新开发的商品住宅和新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硬装作业完成,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使住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施工安装过程。(一)2017 年 月 日以后,市区沿寿尔福路-寿元路-开发路-长虹路-东港路-长林路-南明湖北岸-括苍路-灯塔街-中山街-北外2环路-紫金路-城北路-寿尔福路形成的环路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三)2020 年 1 月 1
3、 日以后,市区南明湖-金丽温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外环路形成的线路以北(包括联城花街区块、小白岩区块、水南区块、水东区块)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四)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住宅全装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逐步扩大实施区域,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一)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责任。1. 发改部门: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时对是否落实全装修进行审核。2. 国土部门:对实施全装修范围内住宅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的,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
4、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3. 规划部门:对实施全装修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应将全装修纳入规划条件,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证审批等环节严格审查是否落实全装修要求。4.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新建住宅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审查是否落实全装3修要求。(二)落实建设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住宅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装修的全过程实施。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鼓励装修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
5、交付使用。2.装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鼓励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后,装修设计单位就要提前介入,严格按照浙江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进行装修设计,并做到与建筑设计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设计单位应出具完整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商品住宅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要求,将全装修施工较长高驻地文件纳入图审范围并严格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图审合格书。3.装修施工单位: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住宅全装修工程的施工完整发包给 1 家施工企业
6、。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加强装修材料和施工质量管理,防范质量通病。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倡导“工厂化生 产,现场化装配” ,提高全装修住宅质量和生产效率。44.装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装修监理。装修监理单位要以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为目标,认真编制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对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每道工序,重点加强对装修材料进场、隐蔽部位施工、分户检验等环节的监理。(三)落实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浙江
7、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 )加强对 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重点加强对全装修住宅分户检验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四)落实业主使用责任。全装修住宅成品交付后,使用业主原则上不得立即进行重新装修,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或以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行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成品住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四、规范实施程序,建立质保体系。(
8、一)规范建设程序。鼓励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同步设计,同步办理相关建设程序。当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可分别申领5施工许可证。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二)规范装修方案。住宅全装修要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在取得住宅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 3 套以上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菜单中应有 3
9、种以上不同档次的可替换材料和设备供选择;对购房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应当相应调整装修设计,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完成装修设计方案调整和菜单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建造装修样板房和建立 BIM(“建筑信息模型”或“建筑信息管理”)等方式展示装修设计方案,以便购房者选择。装修样板房要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交房前不得拆除。(三)加强销售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销售成品住宅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与
10、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成品住宅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及装修费用,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等交付要求在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合同中6未明确上述内容的,国土部门不得给予合同备案。(四)装修质量验收。住宅全装修工程可实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部分一次验收或分别验收。对装饰装修部分验收时,应实施分户验收,并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装饰装修部分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对拟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完成全装修。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五)装修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装修质量的第
11、一责任人,并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平面图、管线图、主要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保修期限。最低保修期为二年,自全装修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二)加大金融支持。购房者购买成品住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流程,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利率,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三)加强安全保证。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
1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按照7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确保施工安全。(四)加大督促检查。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成品住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或群众报告发现违法装修行为时,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成品住宅使用实施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社区和住宅使用者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成品住宅使用管理,建立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五)加强诚信监控。全装修实施中有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