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狭义):1 (“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10条:“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即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专利权、商标权)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反不法2条2款:“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 W 生、销 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S提供者 违反反不正当
2、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行为具有违法性)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法虽然没有规定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不仅损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 往往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 【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1993-12-1施行 (正在修订) 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 其他法律中有关规定: 消保法、广告法、价格法等 有关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规章(国家工商
3、总局)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2-1起施行3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 (19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二、反不法规定的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反不法1993-12-1施行 (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根本没有反垄断法立法规划) 反垄断法2008-8-1施行1993年反不法规定的是(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时存在的(少量的一些
4、垄断行为) 反不法规定的11种(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商业诽谤行为 4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讲 (1)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交易行为(限购排挤行为) (2)(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限定转售价格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3)串通招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横向垄断协议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
5、招投标行为:纵向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假(仿)冒行为 / 欺骗性交易行为: 反不法5条,1概念: “假冒”或“仿冒”行为 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 “市场(商业)混淆行为”、 “市场(商业)混同行为” 是指: 经营者 (假冒、仿冒/他人的/商业标识), 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 从而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 而使自己(获得交易机会、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行为 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列为(首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一种(最普遍)且(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
6、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是我国反不法所禁止的(首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表现形式: 4种,(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如:(生产者)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兰州某饮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矿泉水产品上) 擅自使用(“娃哈哈”、“农夫山泉”等注册商标)如:(销售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兰州牛肉拉面”):20105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成为(注册商标), 经营者达到制作经营标准经授权后可以无偿使用,(2)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7、包装、装潢) 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199576颁布实施)“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如:“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进行(评价) 省级“名牌”产品(各省都有自己的名牌产品) : (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选 “安旗”食品等甘肃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产品: (省工商总)认定(甘肃省工商总)认定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产品) “读者”、“苦水玫瑰”、“兰州百合”、“陇
8、星”散热器 “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蒙牛、伊利、光明”等牛奶;“奇强、雕牌”肥皂、“舒肤佳”香皂(甘肃)的“中国驰名商标”: 兰州“众邦”电线电缆、兰州“黄河”啤酒、 “莫高”葡萄酒、 “佛慈”制药、 “奇正”藏药、 “滨河”系列白酒、 “金徽”酒业,(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包括 (工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 (产品)必须在(其外包装显著位置)用(中文汉字)标明(厂名、厂址)“姓名”:(姓名)在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时,受反不法5
9、条(“假冒”)保护 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 兰州:“陈兵”炒大豆、“马有布(才)”牛肉面 “王麻子”菜刀 、“张小泉”剪刀、“陶华碧”老干妈辣酱、“王致和”豆腐乳 (图书、光盘等文化产品)的(作者、演唱者等的姓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 在(文化市场)领域,使用(笔名、艺名等)较多 (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具有(同样的商品来源识别意义),受反不法5条保护。,(4) 伪造或冒用( 质量标志) 或伪造(商品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质量标志: A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
10、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1229发布施行,2009129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年)。超过有效期可(重新申请)认定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演、说明书、广 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C省级名牌产品标志:(各省都有自己的名牌产品标志) 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甘肃省名牌战
11、略推进委员会200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甘肃名牌产品)的评选 D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国家免检”:企业的一个荣誉称号,指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愿提出(免检申请) (“免检”有效期)一般为(年) (获得免检证书企业)在(免检期内)可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免检标志) 200961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商品产地): (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 (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某些产品的(产地属性)很强,(其质地等)是(非产地产品)不能比拟的:如:杭州西湖龙井的茶叶(中国十大名茶之一
12、) ,因产于(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区)而得名。 江苏宜兴的紫砂制品 (地名) (伪造商品产地): 性质:对(商品的来源)作(虚假表示)的(假冒行为) 是指: 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标明(真正产地), 而是标明(信誉好、质量好的同类产品的产地), 从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受害者:损害了(真正属于 / 伪造产地的 / 同类产品的经营者)的(利益) 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总结:(假冒行为)实质上是(假冒、仿冒)他人的(5种商业标识): (他人注册商标) 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质量标志) (商品产地),(二)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法条,1
13、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 采取(秘密手段), 向(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 (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 提供(一定的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包括:商业行贿: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暗中账外)给予(交易相对人)一定(利益)商业受贿:(暗中账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利益),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 大多数情况: 销售者(商业行贿方) 购买方(商业受贿方) (医疗、电信、金融、建筑、高校后勤等领域,普遍存在) 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原材料等): 购买方(商
14、业行贿方) 销售者(商业受贿方)商业贿赂行为: 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 (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3典型表现形式回扣/暗扣,(1)概念:回扣/暗扣: 通常是指: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卖方(销售者、提供者) 从(明确标明的成交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 或将(一定财物或其它利益) (暗中账外)给予(买方或其有关人员), 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2)表现:金钱回扣:现金、银行卡 财物回扣: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高科技产品等贵重财物 其他利益回扣: 提供免费境内外旅游、考察、度假机会;介绍职业;调动工作; 提干加薪;迁
15、移户口;解决子女亲属入学;提供高档宴席、色情服务(3)特征:(暗中、账外)进行 暗中:(给予回扣、收受回扣)是双方在暗中秘密进行的,双方都不愿第三人知晓内幕。 帐外: 给予回扣不记账 收受回扣不入账 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 暗中帐外给予回扣:商业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暗中帐外收受回扣:商业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业:(商业贿赂一般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严重违法/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 (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区别) 最高法、最高检20081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16、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区别: 折扣/明扣:打折、价格减让、商业让利 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卖方)以(公开明示方式) 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 特点:(公开明示、帐内)进行(给予折扣、接受折扣的双方)都要(如实入账)(正常的商业折扣)在我国属(合法的促销行为) 佣金 是指: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经纪人、居间人等) 为交易双方(介绍业务、提供服务),在(撮合双方成交)后, 由(交易一方或双方)按(约定)支付给(中间人)的(一种劳务报酬)。 特点:(公开明示、帐内)进行(给予佣金、接受佣金的双方)都要(如实入账) (中间人)通过(合法中间服务)有权依法获取
17、(佣金) (回扣/暗扣)(法律禁止)的(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 (折扣/明扣)与(佣金):(法律允许)的 属于(商业惯例)的(促销或交易手段),(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法9条,1概念: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 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 对(商品的安全标准、成分及含量、规格等级、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虚假宣传) 从而致使(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 (虚假宣传行为)针对的: 不是(某一特定竞争者)
18、而是(同行业的所有竞争者) 损害了(同行业诚实竞争者的整体利益) 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区别:(虚假宣传)不同于(虚假表示的假冒行为)(虚假表示的假冒行为):伪造或冒用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或伪造(商品产地) 来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目的: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针对特定竞争对手(虚假宣传):对自己商品的宣传与实际不符(过好),不与其他商品混淆,针对(同行业的所有竞争者),2方式: (1)主要是利于(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介: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报纸、期刊、电子显示牌、墙壁、 路牌、橱窗、交通工具 虚假广
19、告的形式:文字、图片、宣传画等 例:(公交车上的电子显示牌)或(其座椅上)的(某药品广告):保治百病、治愈率100% (夸大有效率的虚假广告)(2)也可利于(非广告的虚假宣传方式) 散发虚假宣传资料: 例:某企业散发(其某产品宣传资料),号称:该产品为百年品牌,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 企业总部位于德国,在德国拥有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 经查:该企业注册只有6年时间(不可能“百年品牌”),(其他宣传)均为(子虚乌有) 举办(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进行(虚假宣传); (召集老人)对(某药品的疗效)进行(座谈),故意夸大疗效,给(座谈者)一定报酬。 出示(伪造的介绍信、
20、证明)等 在市场上叫卖“跳楼大甩卖” (商品进价很低,高价卖出,但是宣传“跳楼大甩卖”),(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法10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局,19951123公布施行 ;修订后1998123施行)1商业秘密: (1)概念: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构成条件: 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没有(为公众所普遍知晓) 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如出版物)轻易获取。 价值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实用性: 是指(商业秘密
21、)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该信息 不是(单纯的一般知识、经验或构想),也不是(抽象的概念), 而应是一种(具体的方案或形式),可以将之(付诸实践)。 (实用性)与(价值性)具有密切的关系,缺乏实用性则无价值性。 保密性:权利人一定会采取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 (3)范围:(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生产技术秘密: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经营管理秘密: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投标书信息,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使(商业秘密所有人)丧失(由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者)则(获取不应得到的利益和优势)
22、,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行为)是(第(1)类行为)的(继续和进一步升级),是对权利人的进一步侵害。(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有时,(行为人)可经(正当渠道)获得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来源正当), 但(行为人)可能(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2种): (与权利人有
23、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案例: (王某)原是(江苏一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员工),掌握了(公司七个日本客户名单)。 (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2001年3月中旬,王某离职自己成立了公司,直接与(日本客户)进行(业务联系)。 法院认为: 王某(非法披露、擅自使用客户名单),侵犯了(原公司商业秘密)(3) 判决:王某(停
24、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2万元)。查找资料: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4)(有过错的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知情的恶意第三人) (第三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注意: (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有过错)(知情的恶意第三人) 可能是“明知”,一种(故意状态) 可能是“应知”(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不知道),是一种(过失状态)区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不能视为
25、)或(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复习: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3反向工程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自行开发研制)方式 (行为人)可以通过 获得(商业秘密) 或(反向工程)等方式反向工程,是指: 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 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案例:宋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机械配件厂。不久,他发现市场上销售一种新型煤气灶具,就 购买了一台,利用在大学学到的机械知识和原理,将此灶具拆开研究,分析出该灶具的 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宋某按照自己研究出来的技术方案自行生产了灶具,原灶具制造 者指控其窃取了该
26、公司的商业秘密。解读:宋某(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是(合法行为)当事人 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 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 (法律不支持)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例:教材P163,(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反不法11条,1概念: 又称: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掠夺性定价行为、(国内)倾销 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适用除外: (不适用该行为)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7、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法11条,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局、1993-12-24发布施行)1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 以(刺激/购买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促销行为)。 包括2种:附赠式: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购买者) 抽奖式:奖励(部分中奖的购买者) 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 注意:经(政府或政府
28、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是指:(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 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界限)的(一种违法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包括:( 3种表现形式),欺骗性有奖销售: A谎称有奖/实际无奖; 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C对(所设奖励)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6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 类
29、、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 通知中奖者的时间与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上述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500元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随时向(购买者)明示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由(工商机关)根据 (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 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 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巨奖销售:,巨奖销售:,是指: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 超过(5000元) ( 5000元)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
30、)不得超过(5000元) ( 5000元) (最高奖金额)5000元(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以(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 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 争夺了顾客,排挤了(同业竞争对手); 最终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受欺,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 巨奖销售: 刺激了顾客的投机与赌博心理,使消费者可能为中奖而消费, 影响或阻碍消费者作出理性与真实的判断和选择; 导致市场供求不实与紊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消费决定生产、决定销售);(不实的消费需求扰乱正常的生产与销售) 干扰政府做出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 (
31、消费决定政府干预,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不实的消费需求干扰政府做出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七)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反不法14条,1概念: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损), 以 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实质:(经营者)对(同业竞争对手 的 商誉权)的(侵害)(1)商誉: (商业信誉):(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以及 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作出的(总体评价) (商品声誉):(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特定商品)的(总体评价) 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商誉权:(经营者)依法对(其商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经营者)依法享有的 (人格权中)的(名誉权) (身份权中)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