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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36月儿童健康管理项目方案.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236277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3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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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镇安县基本公共卫生0-36 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方案(实行)的通知 (陕卫办发2009410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 0-36 月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妇发201012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通过全面实施 0-36 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婴幼儿健康保障水平,使体弱儿及时得到干预,减少健康危险因素,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一)新生儿访视率90%;(二)儿童健康管理率90%;(三)儿童系统管理率90%。二、项目范围与对象范围:全县 2

2、5 个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中心为主体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象:县域内所有 0-36 个月儿童。三、服务内容0-36 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保健摸底;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信息录入、统计上报;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与指导;婴幼儿健康管理;成长发育监测、评估、指导;高危儿童管理;县、乡、村保健服务指导与例会;培训、指导、评估。(一)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

3、格检查,同时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 。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 1 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 28 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三)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儿童早期发展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进行,时间分别在 3、6、

4、8、12、18、24、30、36 月龄时,共 8 次。随访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儿童 68、18、30 月龄时分别进行 1 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四)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对低体重、消瘦、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五)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同时为满足

5、生长发育监测的需要,除上述规定的访视和随访时间外,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应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四、服务流程 询问两次随访间发育和患病情况 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健康指导心理行为发育 ;母乳喂养和辅食添加 ;伤害预防 ;常见疾病防治分析原因 ,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或及时转诊 。可疑或异常出院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 2 月龄1 8 月龄2 4 月龄3 0 月龄3 6 月龄 询问一般情况及预防接种和先天性疾病筛查情况 观察家居环境 、 进行体格 检查等 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 若无禁忌症 , 按照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

6、接种后观察3 0 分钟 ,无异常可回家 。 填写预防接种记录 。正常测量体重 、身长 , 按照生长发育参考值评估儿童前来接种疫苗 , 但不需进行随访时正常五、服务要求(一)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三)按照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四)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保健机构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必要时可通过妇幼卫生网络外的途径收集、核对儿童数。(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六)儿童健康

7、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程序时间相结合。(七)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六、组织实施(一)成立机构 明确职责1、成立管理机构。本项目在县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镇安县妇幼保健院,卫兰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工作。2、成立项目技术指导小组。成立项目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县项目工作指导与技术支持。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郝家祥 县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卫兰怀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郭文礼 县卫生局公办干部成 员:叶明东 县医院副院长祝 娟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徐家昌 县医院儿科主任汪海涛 县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段红艳 县妇幼保健

8、院儿保科主任赵 芳 县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科长3、明确各级职责。(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规划、工作方案的审定,协调指导项目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督察项目资金的运行及使用情况。(2)县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域内基层妇幼保健培训、技术指导和管理,制定管理细则和考核方案,并定期组织考核,同时做好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具体业务考核评价工作,掌握了解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保障基本妇幼保健质量和项目有序推进。(3)妇幼保健院:是辖区妇幼保健工作指导中心,承担高危儿管理工作任务,细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开展儿

9、童保健服务,对辖区开展儿童健康检查服务工作实行专项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价,并负责城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4)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为 0-36 个月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做好辖区内婴幼儿系统保健管理和高危儿的初筛、转诊、随访服务,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协助及监督各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儿童健康管理工作。(5)村卫生室(保健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各行政村村医负责了解本村 0-36 月儿童详细状况、健康教育宣教工作,及时收集 0-36 月儿童的信息,督促儿童按时体检,协助儿童体检及随访工作,完成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10、。(二)设计并印制婴幼儿保健手册由项目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发放婴幼儿保健手册,各级保健机构规范使用。(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备必须的设施、设备以及人员,从事健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四)开展基层人员培训 项目办公室每年举办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开展儿童保健适宜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熟悉危重儿童转诊指证,确保服务质量。(五)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发放宣传单、开展义诊咨询、开办家长学校、健康课堂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儿童家长能够及时获取儿童保健服务信息和服务内容,主

11、动到居住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接受儿童保健服务。(六)规范信息管理1、县、乡两级均利用例会之机,开展信息业务培训;2、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及时收集各种登记册,年度按照 3+1 模式统计各项指标。报表要及时、准确,完整,杜绝虚报、漏报情况发生。(七)严格经费管理县项目办设立项目支出专用账户,做到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透明。按时按规定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拨付补偿经费,专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本项目。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 0-36月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0-36 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补助不低于 230 元/人,补助项目包括:建立档案、

12、健康教育宣传、管理、培训、3 次新生儿访视、8 次健康检查和 3 次高危儿童随访。各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要按要求规范管理,并完整填写各种登记册,每季度按时上报汇总表。(八)监督管理乡级每月对所有村进行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项目技术指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项目督导,考核评估婴幼儿保健管理实施情况,规范项目管理以及资料填写、上报流程。项目工作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漂浮,责任心差、工作落后的专干给予通报批评。七、本方案从 2010 年 6 月起执行。附件:1、镇安县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2、附表:1、新生儿家庭访视表2、1 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3、

13、1-2 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4、3 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附件 1:镇安县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 0-6 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

14、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

15、育质量。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4.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7.建立健全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9

16、.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三)乡(镇)卫生院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四)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二)新生儿保健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 7 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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