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
2、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第五条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
3、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七条 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第八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九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第十一条 摘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二)在封面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
4、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三)基金管理人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列明基金托管人概况。(五)相关服务机构列明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六)
5、基金的名称(七)基金的类型(八)基金的投资目标(九)基金的投资方向(十)基金的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十一 )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十二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十三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十四 )基金的业绩按销售办法的规定披露基金业绩。(十五 )费用概览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十六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十七 )签署日期。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十二条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6、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外,招募说明书封面还应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第三节 绪 言第十三条 绪言中
7、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合同。第十四条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8、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四节 释 义第十五条 应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第十六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包括(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第十七条 列明主要人员情况,包括(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三)如果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则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四)如上述人员之间存
9、在近亲属关系,则应在此披露。第十八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第十九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包括(一)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二)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三) 基金经理承诺。第二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一条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二)主要人员情况(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10、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注册登记机构(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其它机构。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二)募集期限(三)募集对象(四)募集场所(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
11、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二十八条 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