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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检验复核、复查制度.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12323730 上传时间:2021-12-10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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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制 药 厂管 理 标 准 -质 量 管 理编 码 SMP-QC-009-00文 件 名 称 检 验 复 核 、 复 查 制 度页 数 1-1 实 施 日 期制 订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制 订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制 订 部 门 质 管 部 分 发 部 门 检 验 室目 的: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适用范围:化验室的分析检验。责 任:检验室检验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检验室主任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内 容:1 检验人员检验工作完毕后,必须由本人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对项目、指标、计算公式、误差范围、检验结论等进行认真核对并签名(或盖章)

2、。2.检验人员对原始记录表核对后,须由化验组长进行再核对,特别要注意对项目、数字、结论等的核对,核对完毕后复核人及时签名(或盖章) 。3.经过二次核对和签章的检验结果方能由检验人员登台帐,发报告。同时检验组长须重新确认原始记录、台帐、报告是否一致、有无漏项、结论是否正确等。4.检验报告单须经检验室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方能发出,审核重点是检验项目的结论是否与质量标准一致。5.当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或边缘产品不易判定,成为异常数字时,均须慎重对待,且应按下列检验复检的方式进行。5.1 检验人员须及时报告检验组长,若需复检则由组长通知检验员,必要时应先通知车间或有关部门。5.2 复检要及时,一般先自核,除另有规定外应用原样品,复检时应认真进行“三查”(查标准、查操作、查工艺) 。5.3 自核后仍不能下结论,检验人员应提出他核的理由,由检验组长安排其他检验人员再复检,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必要时安排自核和他核同时进行。5.4 遇到小组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断定时,应及时报告检验室主任研究处理。5.5 复检后原样品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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