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1、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2、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的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3、出资协议(应注明是股东自愿出资,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股东本人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的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保证出资足额到位,不抽逃资金。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5、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
2、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为 3 个月内,资金应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6.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2意犯罪记录证明;7、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法人股东
3、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 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 2010 第 3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为 3 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
4、代码证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 3 年以上),并已通过市级公安机关认可;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3书复印件;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13、出具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
5、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14、授权保证书。注: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 A4 纸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附目录)4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运营资金等内容);2、可行性研究报告;3、股东会决议;4、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报告;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无故意犯罪证明;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7、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8、授权保证书。注: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 A4 纸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