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切实为勘察设计服务,防止因测量问题引起设计重大变更,造成不必要损失。第二条 (适用范围)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的项目设计地形测量、征地占地线放样。第三条 (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具体管理实施部门总工办、设计部。第四条 (规定与标准)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五条 (测绘实施管理)1.测绘单位首先报送测绘方案(方案含测绘实施、测绘依据、收费依据等);2.方案审查:中心测量员和项目甲方代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总工办、总工审查。(测量员审查内容包含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测绘依据是否合理、
2、选取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对于复杂的测绘应报中心领导,召开专家会审查;3.测绘实施(测绘单位按照审定意见调整方案,然后实施测绘);4.提交成果;5.成果审查(测量员、甲方代表依据成果对现场进行审查)。第六条 (成果整理)测绘单位成果图须单位负责人、总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图),由测量员收集整理成果并将其分类归档,分发给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第七条 (保密管理)测绘单位需以书面形式做出保密承诺,不得将涉密资料对外透露,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和使用,应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不得擅自销毁、复制、转让。测绘单位在测绘过程中不得向测绘地居民透露设计工程情况道路走向等或将测绘成果资料外泄,以免测绘地居民抢种、抢栽、抢建等影响征地拆迁。第八条 (责任追究)测绘单位向业主提供失实成果,造成重大设计变更,依照相关规定扣除其费用,并视变更情况向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