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材养护规程目的: 建立中药材养护制度,确保在库中药材的质量。范围:在库贮存的所有中药材。职责:由仓库负责制订;质保部负责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批准;仓储部、质保部执行。内容:1.保管员应严格执行物资贮存管理规程中的有关中药材贮存规定,对中药材在库贮存期内,应对每一个品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向仓库负责人汇报,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处理,并填写记录。1.1 如发现库存药材有潮湿或吸潮现象,保管员应在采取排风降低库内温、湿度的同时,将石灰块放置潮湿药材的周围,供其吸潮,达到库内干燥的效果。在放置石灰时,应用塑料盆或塑料桶盛装石灰块,使石灰吸潮后粉尘不能污染药材或散落地面。对有些中药材用石
2、灰块吸潮达不到效果时,应及时采取室外晾晒和风干,对泛油类中药材不得置于阳光下暴晒,以免影响药材的质量。1.2 对库存的中药材应采取每年 5 月中旬和 8 月中旬两次用低毒性无残留的化学药品(磷化铝等)进行熏蒸。方法是:将中药材集中移至闲置厂房的一个空屋,进行全封闭式熏蒸。每次熏蒸时间为 67 昼夜。熏蒸时应用胶带将门窗封闭好,在质保部检查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应带口罩和乳胶手套将磷化铝适量放入塑料盆内(用量按每立方米 2-3 粒,大约每粒重 3.3g) ,放置在库内各个部位(间距 均匀) ,然后封闭大门。操作人员在用磷化铝时一定要严禁手上和塑料盆内有水,以免碰到水引起火灾,熏蒸结束后应打开门窗,
3、把毒气排净,排气时间为 24 小时。熏蒸后的药材也应及时检查,发现还有虫丝和虫粉时采取单独熏蒸,使期完全达到要求效果。1.3 对库存中药超出物资贮存管理规程规定的贮存期限,保管员应依据物料复检规程及时向质保部申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及时汇报时行处理。1.4 在连雨天气或高温天气,保管员应及时打开排风设施,控制库内温度和相对湿度,使其温、湿度符合物资贮存管理规程中对库内温度及相对湿度的要求。2.保管员应认真学习中药材养护知识,了解药材的性状和特性,将库存药材进行细分类、细管理、分类分区存放,对垛与垛、品种与品种之间的间距应严格执行物资贮存规程的规定,以免不同品种中药材之间混淆。3.对细贵药材在专柜管理的同时,应及时经常性检查,发现吸潮、霉变或虫蛀,应依据以上办法进行处理。4.附件:中药材养护记录 TG-C76-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