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办法为科学合理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格,保障药品公平可及,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指导意见 (皖卫药20158 号) ,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调整范围2015 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二、调整方法(一)参考省级中标价。依据 2014 年以来公布的全国各省(市、区)最近一次省级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中标价” ) ,调整相应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二)参考平均幅度。依据统计分析相关药品全国最低中标价与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平均降幅(算术平均值) ,对仅有安徽省级集中招
2、标采购中标价的药品,统一按平均降幅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三)参考相关政策。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销售。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属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三、实施步骤(一)信息公示。1.对在外省(市、区)省级集中招标有中标价格的药品,其按全国最低中标价待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http:/ 2015 年我省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采购,并按实际采购价销售。2.在新一轮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不予确认医保支付参考价的药品,年采购金额以 2016 年采购金额的 40%为基准,超出部分在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由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价格基础上实行阶梯降价。3.探索强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调整的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带入下一轮药品带量采购等集中采购。 (三)实施动态调整。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及我省带量采购谈判情况,动态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对采购量大、多个厂家生产的药品,充分发挥竞争作用,探索创新医保支付价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