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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参考样式_98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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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沈阳市失业保险中心提供外市转入失业人员待遇申领办理服务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社会保障二、办理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2 号)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公民四、办件类型即办件五、申办条件1.沈阳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部查询到账信息,确认转移资金到帐2.户口所在地为沈阳市的失业人员六、申报材料1.失业人员转移函、到账明细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4.档案要件- 2 -七、办理流程1.受理跨市转入的失业人员凭转移函、到账明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

2、件等材料到沈阳市失业保险中心进行信息采集。2.批准沈阳市失业保险中心对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携带其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3.办结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转移月数、参照当地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八、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联系方式1.受理、办理/审批机构名称:沈阳市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2.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3 号 邮编:11003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3.联系电话:024-22857842 监督电话:024-2289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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