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附表 6-1权力运行流程(职权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单 位:陕西省教育厅 (公章)职权类型 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陕西省教育厅 咨询电话 029-85221726责任处室 考试中心 监督投诉 电话 029-88668679办事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主考学校) 办理地点、 时间西安市长安南路563 号陕西省教育厅、工作日办理流程图 附件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9815 号)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天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五条 国务
2、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四条。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国院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 66 项。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此为“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国务院令第 653 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添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2审核阶段责任:对新专业是否具备必要开考条件进行审查。3通告阶段责任: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做到信息公开。4待教育部有关该项目管理文件出台后,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