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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白糖期货交割质量指标——国标.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1223826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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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录 4:白糖期货交割质量指标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代替 GB3171998 前 言本标准的第 3 章、6.1 和 6.2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 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212-1999国际糖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 for sugar)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 GB 317-1998白砂糖。 本标准与 GB 317-199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卫生要求中基本按 GB 13104-2005食糖 卫生标准增减项目和修订指标:增加酵母菌和霉菌项目,删除铜项目;除二氧化硫(SO2)外, 卫生要求

2、所有项目直接引用 GB 13104-2005 相应项目指标,二氧化硫(SO2)则按级别分别制定等同或严于 GB 13104-2005 的指标。 在理化要求中,对 以下项目作了修订:精制白砂糖的电导灰分、干燥失重、混浊 度和不溶于水杂质 ;优级白砂糖的还原糖分、电导灰分、色 值、混浊度和不溶于水杂质;一级白砂糖的色值、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二级白砂糖的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 值、混 浊度和不溶于水杂质。 改变了混浊度的计算和表示方法、其单位由“ 度”改为“毫衰减单位”(MAU)。 在标签中增加了“推荐标注保质期” 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

3、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洋浦南华糖业集团、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糖集 团有限公司、广西 凤糖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瑞丽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永德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精密 仪器有限公司、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全国甘蔗糖业标准化中心、国家 轻 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达奉、郭剑雄、 冯小华、 杨万善、李锦生、杨家驹、耿怀建、李世平、潘之泓、杨爱华、邱忠成、王乃 贵、 谭 公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17-1998; GB 317.1-19

4、91、GB/T 317.2-1991; GB 317-198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 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为直接或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789 (所有部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T 5009. 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1310

5、4 食糖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第 75 号令)3 技术要求3.1 级别 白砂糖分为精致、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 3.2 感官要求 3.2.1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 80%: 粗粒:0.80mm2.50mm; 大粒:0.63mm1.60mm; 中粒:0.45mm1.25mm; 小粒:0.28mm0.80mm; 细粒:0.14mm0.45mm; 3.2.2 晶粒或 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2.3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3 理化要求 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见表

6、 1:表 1 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指 标项目精 制 优 级 一 级 二 级蔗糖分(%) 99.8 99.7 99.6 99.5还原糖分(%) 0.03 0.04 0.10 0.15电导灰分(%) 0.02 0.04 0.10 0.13干燥失重(%) 0.05 0.06 0.07 0.10色值/IU 25 60 150 240混浊度/MAU 30 80 160 220不溶于水杂质(mg/kg) 10 20 40 603.4 卫生要求3.4.1 二氧化硫白砂糖的二氧化硫指标见表 2:表 2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指标指 标项 目精 制 优 级 一 级 二 级二氧化硫(以 SO2计)(mg/kg) 6 1

7、5 30 303.4.2 其它指标白砂糖的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霉菌、 螨等项目的指标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见 GB317-2006白砂糖5 检验规则5.1 型式检验5.1.1 取样方法: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集样品约 3 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 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 kg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 24 h 后为日集合样品。取日集合样品 1.5 kg,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级别、生产日期、样品基数、检验结果及检验员,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

8、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 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检验留样,一次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 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5 1.2 生产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抽检,日集合样品检验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该级别要求的,则按实达级别处理,达不到二级白砂糖指标的按不合格品处理。5.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技术要求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a)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 产时;b)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 时;d)质量 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2 交收检验5.2.1 每一次

9、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白砂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交收双方均有 权提出在现场抽检或抽样封存。日后若有质量争议,符合贮存条件保管的封存样品作为仲裁检验样品,由法定质量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该批白砂糖仲裁检验结果。5.2.2 白砂糖的每个交收批为一个检验批。5.2.3 抽样规则5.2.3.1 白砂糖抽样以堆为单位,从糖堆的四个侧面及上面共五个面抽样。上面抽中心一个点;每个侧面在其中一条对角线上按如下 规定均匀抽取若干点:300t 以下(含 300t)为 三个点;300t 以上每增加 100t 增加一个点,也即 300 t 以下(含 300t)的糖堆每堆抽 1

10、3 个点,300 t 以上的堆抽取的点数按式 (12)计算。n=4*(m/100)+1 (12)式中:N抽样点数,取整数;m样品质量,单位为吨 (t),m/100 取整数5.2.3.2 每点抽取白砂糖样品 150g,每堆各点抽样混匀后作为该堆样品,若每批有多个糖堆,则各糖堆的抽样混匀后作为该批样品。5.2.3.3 抽样器、盛装容器应干净无菌。5.2.4 交收检验项目至少为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需增加项目时,在供、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并应写明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为仲裁检验机构。 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6.1.1 预包装白砂糖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须有下列内容:

11、a产品名称;b)级别;c)净含量(千克或克);d)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e)产品标准号;f)生产日期。6.1.2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6.2 包装6.2.1 包装袋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大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等)。6.2.2 包装计量50kg 包装的白砂糖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 100g,批量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其他规格包装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3 运输和贮存6.3.1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运 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6.3.2 运糖工具和糖仓必须清洁、干燥、严禁白砂糖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载和仓贮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6.3.3 糖包应堆放在距离墙壁、暖气管或水泥柱 lm 以外,糖堆高度以确保安全为原则。根据先入仓先出仓的原则,依次 调拨运出。6.3.4 糖仓内保持干燥,避免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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