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 21 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一)成立赣州市政府投资工
2、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招投标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其他招标投标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分管城建、交通、水利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重点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
3、工作。另设监督组,负责监督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监督组由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和江西省 实施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组建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日常工作。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工信等行政主
4、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重点工程办公室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公开、专家抽取、交易秩序、执行工作纪律等进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场内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公告信息发布,开评标场所安排,评标专家抽取,平台建设和相应的服务工作。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
5、行为。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是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创新制度,是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的一项开创性工作。名录管理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审查和不定期发布限制投标承包商名录,强化社会监督,实现招标择优的目标,保证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是整顿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遏制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一)完善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当前我市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内容单薄,市名录办要加强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工作,增加对名录内企业的管理内容,除当前名录管理企业的基本信息外,增加名录内企业在我市固定经营场所、
6、固定从业人员、纳税状况、从业业绩、奖惩情况、履约情况等其他诚信管理内容。(二)实行承包商名录企业诚信分级制度。根据企业诚信状况,将承包商名录状态分为正常资格、暂停资格和限制投标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布,实施电子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强化名录管理,挑选一批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强,能从事政府应急工程、保密工程建设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在我市时间紧、任务重的应急、保密工程招标中,通过简化相关招标流程,以随机抽签方式快速确定中标人。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三、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诚信体系,用于识别和反映企业或
7、个人信誉状况、履约能力,并作为市名录办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有效遏制招标投标市场各方参与主体违法行为,净化招标投标市场。(一)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实行企业信用保证金制度。建立企业优良信用公告系统、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具体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对企业信用进行常态化和动态化的管理,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措施,促使企业自觉地诚信合法经营。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所有进入赣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的企业缴纳信用保证金,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予以扣缴。(二)设立投标保证金
8、专用账户。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清退与使用,将投标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防止因投标保证金缴入招标人账户造成泄露投标人信息,诱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部门会同交通、水利部门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四、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一)简化程序。将目前顺序流程审查法改为混合流程审查法,将“ 串联” 改为 “并联”。将招标告知前 审查施工招标条件,改为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审查施工招标条件;将发布招标公告后再发售招标文件,改为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发售同步进行;将招
9、标公告发布结束日为投标报名截止日,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3 天为投标报名截止日;将对单个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制,改为年度投标资格集中审查与单个项目投标承诺相结合的制度。允许规定额度以下的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简易专业工程和通用技术工程直接开启商务标,由评标系统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再审查投标人施工经历等资格,减少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节省招标投标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二)进一步扩大电子招标系统的使用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各级政府要加大电子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通过管理系统的开发、利用,实现交易流程电子化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开
10、、评标结果,并将交易的各个环节,通过管理系统纳入纪检监察和行业监管之中。完善电子化招标模式,推行网上报名、网上免费下载标书、网上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逐步实现全面电子化招标投标。推动建立符合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由建设、交通和水利部门制定招标程序简化流程和电子招标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制定更加科学的评标定标办法,增加评标定标合理性和随机性。我市当前主要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从开标、评标到定标,中间重复环
11、节较多。应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招投标过程更加简化流畅,适当增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不确定性,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由建设、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不同评标定标方法,报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一)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加 强 评 标 专 家 管 理 。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建 设 统 一 的 专 家 队 伍 ,解决当前因各行业评标专家库库容不足导致的部分专家出镜率过高,专家不专,评审不公,劣标优评,高标低评和评人情标等问题。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
12、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入库审查工作每年定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定。评标专家的抽取授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抽取后采用自动语音通知,做到抽取过程有监督、抽取结果全密封。(二 )加 强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监 管 ,建 立 标 后 评 估 制 度 。推 选一 批 “品 德 正 、业 务 精 、经 验 足 、信 誉 好 ”的 资 深 评 标 专 家 ,对 评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情 况 和 评 标 报 告 进 行 抽 查 和 后 评 估 ,查 找 分 析 专家 评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13、突 出 问 题 ,提 出 评 价 建 议 ,提 高 评 标 质 量 。对 不 能 胜 任 评 标 工 作 或 者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评 标 专 家 ,取 消 其评 标 专 家 资 格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能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标专 家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着 力 解 决 当 前 评 标 专 家 委 员 会 权 大 责 小 、评 标 无 序 的 问 题 。由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评标专家资格的申报程序和管理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七、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一)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凡政府及相关部门制
14、定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清理并修改;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 则 ,由制定机关或者 牵头起草部 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市发改委和市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 200839 号),有关部 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也要相 应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二)加强行政监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
15、式进行审批、核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 、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和项目标后监管,严厉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立即予以网上公告,列入我市黑名单,清除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加强行政监察。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察,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等问题。20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