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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 gd.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224050 上传时间:2021-11-1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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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

2、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者咨询效力的意见或者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

3、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县(区)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

4、资质认定的宣传、告知材料; 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四)根据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核实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人

6、员,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别均不少于2名;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2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人员,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

7、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别均不少于3名;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3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

8、定申请书;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达到企业注册条件的证明或临时营业执照;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八)申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供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申请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

9、资质认定申请);(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五)近三年的工作报告和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到资质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财务报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四)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两份; (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机构名称、地址

10、、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资质类别变更需要提供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价格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物、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价格评估报告所评估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六)价格评估报告

11、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时,应核对下列事项: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四)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

12、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

13、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认定书面决定的,审批机关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应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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