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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ppt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21975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PPT 页数:75 大小:2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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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2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2 .1 汽车保险合同,2.1.1、汽车保险合同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1.2、保险合同特征1.有偿合同(双方权利需要花费一定代价取得)2.双务合同(双方互享权利,互担义务)3.射幸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履行内容的合同)4.附和合同(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取或舍)5.具有属人性(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合同进行批改), 2 .1 汽车保险合同,2.1.3、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合同的主体所有与保险合同有

2、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际受损的人, 2 .1 汽车保险合同,二、合同的客体 是投保人对投保车辆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国家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经济利害关系。,2.1.4、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 2 .1 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包括两部分:基本内容与约定内容1.基本内容: 基本内

3、容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明的、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汽车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7)保险费;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 ”,1.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期限就是保险期间;一种是按保险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来确定,如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是以某年某月某日

4、某时表示,如保险合同约定2003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按惯例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2003年12月28日零点。,2、约定内容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当基本内容无法完全表达双方意愿时,可通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可以省去)。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

5、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2.1.5、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2 .1 汽车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成

6、立即生效。 但是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2.1.6、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法律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2 .1 汽车保险合同,变更方式如下:一、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2.投保人的变更 3.被保险人的变更,二、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数量增减、价值增减)。三、合同内容的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改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2.1.7、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

7、内,当事人双方依法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2 .1 汽车保险合同,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8、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1.8、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

9、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2 .1 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损部分的保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

10、灭失而终止,2.1.9、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 2 .1 汽车保险合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37条4出险通知义务22条5积极施救义务42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3).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4).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5).保密义务32条,2.1.10、保险合同的解释 这是对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理解和说明。

11、 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是对保险合同有一致的理解。 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保险合同往往有不同的解释,这会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发保险纠纷。所以必须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释。, 2 .1 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2意图解释 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2.1.11、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

12、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2 .1 汽车保险合同,六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派生原则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2 .2 汽车保险原则,2.2.1、保险利益原则一、定义1.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2 汽车保险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

13、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构成条件1.必须是合法利益 盗窃的车不行2.必须是经济利益 能用金钱来计算3.必须是确定利益 已经确定(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三、保险利益原则作用1.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以他人汽车投保,则标的随时有被盗窃、破坏的可能。2.有效限制补偿程度:补偿经济损失,不会获得额外收益。,四、保险利益表现形式1.财产

14、利益: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2.收益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3.责任利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4.费用利益: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五、保险利益的变动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 转移:通过赠与、转让等形式。合同继续有效;2. 消灭;标的灭失,保险利益消失,合同无效。,六、保险利益的时效 整个合同期间都必须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一旦失去,合同即失效。,2.2.2、最大诚信原则一、定义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2

15、 汽车保险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1、告知 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1)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我国,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法律对告知内容没有规定,自行尽量如实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的询问的问

16、题如实告知,以外的问题视为非重要事实,不需要告知。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3、近因原则一、定义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2 .2 汽车保险原则,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

17、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都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责任。 都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任。 都有的,责任内的负责,责任外的不负责。 如果难以划分,则协商按比例赔付。,(2)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 若多种原因连续致损,且具有前因后因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若多种原因连续致损,且后因与前因之间无必然联系,则后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保险

18、责任,保险人不负责。其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责;.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案例分析: 保险车辆暴雨中行驶时因气缸进水熄火,强行启动后导致发动机受损。分析:前因:暴雨行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因:强行启动,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除外责任前因与后因无必然联系,则后因为近因,不赔。,2.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原因为保险责任,赔,否则不赔。3.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 首先,要广泛收集造

19、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2.2.4、损失补偿原则一、定义 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2 .2 汽车保险原则,二、赔偿限度 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有额外收益。(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抵押贷款中),三、赔偿方式1.现金给付如:第三者责任险2.重置如:玻璃破碎险3.修理如:车辆损失险 事故受损财产“以修为主,能修不换”。,2.2.5、代

20、位原则 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只在财产险中适用,不适合于寿险。 , 2 .2 汽车保险原则,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一、代位追偿1.概念 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代位追偿权的

21、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3.代位追偿权的范围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例: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二、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实际上是一种物权转移。,2.2.6、分摊原则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作用: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利益, 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2 .2 汽车保险原则,一、分摊条件必须已构成重复保险。二、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2.限额责任分摊3.顺序责任分摊,1.比例责任分摊 是将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2.限额责任分摊 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赔款。,3.顺序责任分摊 是根据多个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采用这种方式分摊。,END,本文观看结束!,谢 谢欣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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