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市发20145号,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决定面向海内外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汕头“引才计划”),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型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本实施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
2、问题。(四)在市委组织部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审工作专项办公室”(简称“市专项办”),成员包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日常工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专项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具体承办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具体承办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工作;市人社局具体承办领军人才评审管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设立相关类别“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审工作专项办公室”(合称“各专项办”)。(五)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适用、竞争择优的原则。二、资格条件 (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符
3、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达到中央“千人计划”当年各批次申报条件: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七)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主要分四个层次:世界一流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省内顶尖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1、引进的科技创新团
4、队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其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2)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重大项目任职或稳定合作3年以上,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3)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4)引进后需在汕连续工作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至少有1名团队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其它成
5、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从国内引进的应将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调入我市用人单位并全职在汕工作。2、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团队成员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境外取得学位,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3年内从境外回国在汕首次创业,创办的企业于3年内在汕注册成立;(2)团队带头人或排名前五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且成员之一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3)团队成员中,具有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
6、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4)至少有两名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全职在汕工作;(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6)“创新药物领域”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优先支持1.1类新药。(八)引进的领军人才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引进之后在汕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汕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3、担任国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
7、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具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资格的人选;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级教学名师;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8、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前两位完成人;9、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发明人;10、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内人员;11、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12、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
8、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13、其他领域领军人才。三、程序步骤(九)发布公告。市专项办结合汕头实际,制订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执行。(十)申报。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用人单位确定引进人选后,经各区(县)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或人社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各专项办。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在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上报各专项办。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各专项办申请
9、,各专项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按程序办理。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须填报汕头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或汕头市引进领军人才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十一)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审分初审、函审和现场评审三个阶段。1、初审。各专项办牵头相关部门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2、函审。各专项办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领域,聘请5-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函审,重点是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
10、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3、现场评审。由市专项办牵头各专项办,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7-9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现场评审采取拟引进高层次人才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委员会书面评审意见。 (十二)公示。市专项办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专项办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专项办下达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四、政策
11、支持(十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照中央“千人计划”评审条件,每年遴选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并推荐参加省级评审,初步人选每人市财政一次性提供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通过省级评审、进入中央评审程序的,市财政一次性增加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成功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市财政再一次性提供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十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世界一流、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市财政一次性提供1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市财政一次性提供5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省内顶
12、尖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市财政一次性提供2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市财政一次性提供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列入省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的,市财政按照不少于省专项工作经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十五)领军人才。每引进1名“两院”院士、相同等级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提供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和50万元住房补贴。引进其他高层次人才达到市领军人才引进标准的,每年遴选不超过10名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市财政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
13、费和30万元住房补贴;未入选的可由同级政府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进领军人才计划的,市财政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十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推荐和优先资助。五、管理考核(十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人同一年度只能参加一个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别的申报评选,入选汕头“引才计划”后参加若干意见所列其他项目评选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十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市专项办三方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就合作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十九)专
14、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应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购买自住用房或租房。专项工作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市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二十)高层次人才从引进后第2年起,每年年底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效果)、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估。各专项办和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
15、(二十一)项目期满后,由市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项目结余的专项工作经费、住房补贴全部收回。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依据合作协议追缴部分专项工作经费或全部专项工作经费、住房补贴。(二十二)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与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取消其荣誉称号及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已申请使用的要追缴部分或全部专项工作经费、住房补贴
16、。六、附则(二十三)本实施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自主创业的,所依托或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应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应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十四)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二十五)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直接入选市领军人才。(二十六)实施本实施意见的工作经费、住房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二十七)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汕头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汕头市引进领军人才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各领域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审作出具体规定。(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