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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二).docx

上传人:kaixinyidian 文档编号:12206076 上传时间:2021-11-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69.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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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二)第三十七条 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修理、 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 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 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包修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 者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商品房的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i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保证商品房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从事商

2、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消 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 给第三人;(二)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 给第三人的事实;(四)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三十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 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 水工程、卫生间、下水道、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

3、 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含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 担。第四十条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 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等内容;由经 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 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第四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 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未按合同约定 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 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

4、印处方笺、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 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 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 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 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 增加患者经济负 担。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

5、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 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费收取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 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 教育者;(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 功;(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 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降低教学 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 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学费、培训

6、费以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 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 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 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 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 3日告知消费者。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条例未作规定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四十六条 省、市、县(区)依法成立。县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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