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浙理工教200990号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运行管理效率,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浙江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师德修养第一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第二条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现代先进的教育理
2、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研究与理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第三条关爱学生,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第四条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学术规范,诚信严谨;仪表端庄,举止高雅;正直守信,以身作则。第五条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部)和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第
3、二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新进教师上岗要求。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及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由学院(部)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承担教学任务之前由学院(部)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学院(部)审定,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第七条 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情况下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务处、人事处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学任务:1未取得岗前
4、培训合格证书者;2所任课的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3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上课要求。为本科生上课是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规定,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第九条 新开课教师和开新课教师授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开课教师正式任课前原则上至少要经过一轮以上各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熟悉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经过2个课时以上的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
5、后,方可任课。2开新课教师对某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目,编写了课程教案和讲稿。教师在开新课之前要进行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后,方可上课。3开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并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 所、室)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具备开设新课条件的有关材料,经系( 所、室)确认,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课。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其中通识选修课程须由教务处审批)。第十条 确因教学需要,聘请退休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读研究生及校外教师兼课的,均由开课单位领导根据第六、七、九条要求,提前一学期申请和推荐,报教务处审批。1
6、.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按有关规定办理。2.凡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管理人员,经学院(部)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兼课人员每周白天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双休日除外),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授课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3. 在读研究生兼助教工作,须由导师推荐,经学院(部)组织试讲、评议、审核。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二年级及以上方可受聘兼助教工作。4.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各学院(部)在聘任后应将聘任者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
7、的材料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 教师的教学职责第十一条 对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1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1)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开展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3)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
8、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4)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6)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2辅导教师的职责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经主讲教师同意,报分管教学的院、部负责人批准,
9、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时数,但随堂听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2/3。辅导教师必须批改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并担负实验、实习指导工作。第四章 教学准备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教学准备是保证课程教学顺利进行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教师应高度重视教学准备工作。主讲教师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组织安排好课程教学工作。教师在教学准备过程中应学习教学计划,研究教学改革,熟悉教材资料,遵守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1.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教学大纲由系( 所、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经学院(部)
10、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任务、目的、内容、要求、实践环节及基本要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学时分配情况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和格式参见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制(修)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导性意见(浙理工教200865号)。2. 教材。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选教材时优先使用近三年国家规划、优秀教材。自编教材应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不断增加反映学科前沿的内容。此外,主讲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加强扩充性教学资源建设,为培养学生研究性学
11、习提供资源与指导。3. 教学日历。教学日历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每门课程均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校历和学期教学进程表制订教学日历。(1)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组)编制,基础课的教学日历应由集体讨论制订,经系(所、室)主任审核,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同一课程同时由几位教师开课的,应由课程负责人制定统一的授课计划。(2)每学期第一周,教师需登陆学校“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所授课程教学日历,教师在网上填写的教学日历经学院(部)审核无误后统一由学院管理员提交。审核后的教学日历纸质稿需打印一式二份,一份任课教师自留,一份交所在学院(部)存档。4. 教案。教案(或讲稿)是教师课
12、堂教学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它包括每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本节课教学所需的设备、教具;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内容等。(1)教师在开课前应准备好该课程1/3以上的教案,新开课的教师应备好二分之一以上内容。教案一般以2学时为一个单位。(2)教师在编写教案(或讲稿)时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衔接和配合关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处理好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认真选择、钻研教材,同时系统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3)要注重现代
13、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开发应用课程数字化资源,开展课堂教学、课外学习与科学研究方法训练,以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第五章 课堂教学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与组织1.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错误思想和观点。2.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思路清晰、概念准确、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深广度适宜;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让学生了解学科中的问题和争议;理论联系实际,传授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脱离实际。力求语言清晰、流畅、生动,板书清楚规范。3. 讲究教学方法,
14、积极采用新的教学技术和手段,应用数字资源开展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讲课艺术。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4. 贯彻教学相长原则,重视学生对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建议,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力求教与学的协调一致。第十四条 课堂讨论1.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单独设置的讨论课,教师应编写好讨论提纲和实施步骤,并将讨论主题事先告诉学生,使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提倡理论课中开展课堂讨论,课堂讨论要纳入授课计划、明确教学要求,避免单纯的“填鸭式”满堂灌。2. 课堂讨论中,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
15、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讨论结束后应作好小结。第十五条 作业与习题课1. 作业和习题课是帮助学生巩固、消化和深入理解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将作业和习题课列入教案、教学日历。2. 讲授习题课的教师应作好充分准备,深入掌握教材、学生学习的难点及容易引起错误的内容,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 习题课的内容一般包括:例题或学生自学中、作业中疑难问题的分析解答;考试、测验结果的分析;阶段小结等。习题课要调
16、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切不可包办代替。提倡设置综合性、研究性的习题,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4. 教师必须认真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5. 教师应按时全部收缴学生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细致、严格,并作出记录。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学生人数多的课程,经系(所、室)主任同意,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批改一部分。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6. 学生平时的作业情况应作为对学生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17、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马虎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可退回重做,或限期补做。对不按教师要求一学期内擅自不交作业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期终考核资格。7.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和系(所、室)主任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辅导、答疑要求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教书育人的好时机。教师可通过辅导、答疑,检查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自学、改进学习方法。 1. 任课教师应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及时公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和
18、地点。2.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进行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在方法上应贯彻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原则,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及自学能力。3. 教师应建立辅导、答疑记录,以便积累教学中的经验教训,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积累资料。4. 教师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教育学生要珍惜学习时间,重视平时积累,避免考前“临时抱佛脚”。5积极推广“网上答疑”,鼓励学生开展基于网络的学习。 第七章 实践教学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验证和加深理解、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
19、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将来从事科研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师在实验教学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浙理工教20088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实验项目类型认定办法(试行)(浙理工教20081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与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是培养理工科学生运用本课程及相关理论和技术进行工程设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学年论文是培养文科学生综合运用课堂学到的知识和方法,就学科领域的某方面问题进行初步的专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或
20、学年论文,能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或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教师在课程设计与学年论文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浙江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规范(浙理工教20076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实习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使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工作实际,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教师在实习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浙理工教2008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工
21、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浙理工教2007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课程考核要求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上机测试等多种形式。课程考核应结合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考前教师应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第二十三条 考试命题命题是考试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命题应以教学
22、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课程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梯度一般为:基础知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10%左右。命题时要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学生获得的考分能较好地反映教学基本要求,力求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开卷考试应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不能照搬书本或直接能在书本上找到答案。全校通识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都要做到“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并合理
23、使用。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3. 命题教师应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试卷经系(所、室)主任或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交教务处。第二十四条 监考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监考有关规定,按时领取试卷,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严禁舞弊,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应记入考场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报告。第二十五条 试卷
24、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一般应由课程组集体流水阅卷;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考试成绩报相关教务管理部门;成绩一经填入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六条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结束,授课教师应对该课程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命题的分析(如难易程度、试题内容分配比例等)和对学生成绩的分析(如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各分数段的人数、及格率等);根据试卷反馈出来的教学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第二十七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
25、卷应当按规范整理后保管,在学院应保存年。第九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尤其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应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需要,带头负责或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改项目研究工作。第三十条 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
26、、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十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水平与成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同时也要考核教师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课外指导等方面的贡献。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与程序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浙理工教200791号)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教学工作实行定期考核1.教务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检查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院、系(所)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抽查教案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
27、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2. 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要求限期改进。经整改后教学效果仍无明显提高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设立各种教学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资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专项课题等的研究。对于在教学研究课题中取得突出成果、教学成绩优异和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新秀奖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凡工作失职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是在浙江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浙工院教200372号)文件基础上修订而成,原有关文件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范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