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意义,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 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2007年煤矿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统计,2008年煤矿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统计,颁布实施防突规定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重要作用,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
2、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 防突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修订防突规定总体思路,总体思路: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
3、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防突规定主要特点,强制性、超前性、完整性 强制性。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超前性。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
4、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防突规定主要特点,完整性 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
5、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 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防突规定,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突规定的贯彻落实。 抓好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展防突规定的专题培训,并借助各种媒体
6、开展宣贯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对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和技术、管理、操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所有涉及到防突工作的人员都要掌握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 煤矿企业要对照防突规定对所属矿井的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对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有关工程、措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指标,要制定整改计划,8月1日前要达到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防突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突规定,促进煤矿企业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建国后百人矿难事故情况汇总,建国后百人矿难事故情况汇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目 录 第一章
7、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
8、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
9、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
10、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
11、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 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
12、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邯郸陶二煤矿2007年“4.20 ”事故,矿井概况 1)河北省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煤矿为国有重点煤矿; 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1982年5月投产,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t/a, 2006年实际产煤112万t/a; 3)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为
13、高瓦斯矿井; 4)发生事故的煤巷为矿井南采区2号煤层2211上巷掘进工作面,南采区目前有4个掘进工作面和1个回采工作面。,事故概况: 2007年4月20日11时46分,陶二煤矿南采区2211上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475t,突出瓦斯量约为6.5万m3,即t 煤涌出瓦斯136.8m3/t,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邯郸陶二煤矿2007年“4.20 ”事故,邯郸陶二煤矿2007年“4.20 ”事故,防突措施简况 1)南采区2211上巷掘进工作面按突出区域管理,采取排放钻孔局部防突措施。 2)事故地点标高-390.9m,埋藏深度536.5m。,邯郸陶二煤矿2007年“4.
14、20 ”事故,突出原因分析: 2211上巷区域地应力大、矿压显现明显; 打排放钻孔时有异常现象,瓦斯增高、瓦斯涌出出现明显变化; 构造发育; 措施执行不到位。 对突出危险性认识不足,采取排放钻孔的排放半径未进行过实际考察,排放钻孔参数依据不足; 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没有进行过实际考察。,河北省峰峰矿业集团大淑村煤矿属国有重点煤矿,2003年投产,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124万t/a,2006年实际产煤107.5万t,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矿井有2号和4号两主采煤层。2005年3月鉴定2号煤层为突出危险煤层,4号煤层为无突出危险煤层(保护层)。 2006年3月对2号煤层进行了煤与瓦斯
15、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埋藏深度小于560m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大于560m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2007年4月19日1时40分,大淑村煤矿172205运料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270t,突出瓦斯量9.3万m3,即t 煤涌出瓦斯73m3/t,事故造成17人死亡。,峰峰大淑村矿2007年“4.19”事故,峰峰大淑村矿2007年“4.19”事故,该矿对2号突出煤层采用先开采无突出危险4号煤层作为保护层并抽采2号层卸压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4号煤层在保护层留有煤柱的危险区域采取排放钻孔等“四位一体”的局部防突措施。 4号煤保护层174204工作面于2004年11月10日回采结束。4号
16、煤层因断层留有4080m煤柱,“4.19”事故点位于煤柱对应范围内13.8m 。 2号煤层172205工作面大部分位于4号煤保护层174204工作面的保护范围内,部分区段留有断层煤柱不在保护范围内。172205运料巷标高为-362.7m,垂深为573 m,即深于突出危险上界深度(560m)。掘进期间正常瓦斯涌出量1.32m3/min,采取排放钻孔“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峰峰大淑村矿2007年“4.19”事故,4#保护层留煤柱倾向影响范围示意图,峰峰大淑村矿“4.19”事故,突出原因分析: 导致突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172205综掘迎头进入保护层4080m煤柱对应区域13.8m处发生了突出
17、 ,即突出点位于保护层煤柱形成的应力集中高瓦斯区内; 对突出危险性增大认识不足,实施的排放钻孔措施无效,排放半径未进行过实际考察,采取的排放钻孔参数依据不足; 采取的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没有根据本矿的地质采矿条件进行实际考察。,“4.19” “4.20 ”事故案例的反思,大淑村煤矿与陶二煤矿虽然各属于不同的两大集团公司但仅相距十余km,开采相似深度同一煤田的相同煤层,两矿是人为划定矿界。但大淑村煤矿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陶二煤矿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这次接连发生重特大突出事故,故国家煤监局下文规定,凡在同一煤田范围内相邻矿井已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必
18、须申请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1.开采深度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生产和改扩建矿井;2.现有高瓦斯矿井的新生产水平;3.准备投入生产的基建矿井。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4.19” “4.20 ”事故案例的反思,大淑村煤矿埋藏深度大于560m区域划为突出危险区,这次突出埋深573m。而陶二煤矿这次突出埋藏深度为536.5m ,表明突出危险上界划线必须修改。 安全基础工作必须加强:结合各矿自身地质采矿条件加强矿井瓦斯地质、突出规律、突出参数测试预测效检、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钻孔有效半径、合理布孔的参数等研究。 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极为相似(加强对突出防治工作的管理、监察力度,特别是对突
19、出矿井的鉴定、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考察、保护范围、防突基础工作等共性问题的监管、监察和行业指导力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20、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
21、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二
23、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
24、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
25、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26、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三
27、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
28、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煤体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必须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和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 专题
29、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30、。,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
31、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
32、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
33、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 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
34、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当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职工必须接受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
35、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
36、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是指能可靠地将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与该区域以外的突出煤层安全隔离的一个足够大的范围。 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时的范围可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两个阶段。 经区域预测
37、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
38、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
39、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
40、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条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
41、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需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
42、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
43、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 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推测同一地质单元内下部区域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 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
44、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
45、措施,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
46、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
47、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开采
48、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
49、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采止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