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E-0/TR-1.1.50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检验项目: 车辆识别代号()依据标准: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1 检验对象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生产单位 商 标 发动机号车辆类型 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2 检验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仪 器 设 备状 况序号 仪器名称型号规格 编号 测量范围 准确度 生产单位 单位 日期 周期使 用前使 用后1填写说明:在仪器设备状况一栏填写“”表示正常。QS-E-0/TR-1.1.50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3 检验结果序号 检验项目 标 准 要 求 检 验 结 果 备注1 固定
2、方式车辆识别代号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无车架车身而言,可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构件上;车辆识别代号还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上述车辆结构件上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亦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车辆识别代号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2 标示位置M1、N1 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字高至少应为 7mm,深度至少应为0.3mm;其它情况字高至少应为 4mm车身上高度:
3、mm车身上深度: mm标牌上高度: mm车辆识别代号应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 3 标示要求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一行。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4 标示责任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应保留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自己改装的部件或产品标牌上,不得更改5 检验位 VIN 第九位应为:2填 写 说 明 : 在 检 验 结 果 一 栏 填 写 “” 表 示 不 要 求 ; 在 备 注 一 栏 填 写 “N/A” 表 示 该 项 目 不 适 用 。备 注:检验日期 负 责 人检验地点 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