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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隋彭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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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 (一)民法的含义 私法的属性: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业务员私扣货款。 (二)民法的理念 诚信(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公平、自由、安全、效率。无实际利益而贯彻权利,为权利的滥用。 在阅读重点法条的时候,要与以上理念相对应。比如,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考试时, 记不清规定或没有规定时。要以理念指 导答题。如餐馆未经允许给客人擦车收费,违反了诚信原则,客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七剑下天山“ 七权” 支配权 物权、人身 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 1.请求权 须借助相对

2、人的行为,因而是相对权。 2.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3.请求权的竞合:选择性竞合与并存性竞合。 抗辩权 1.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2.一时的抗辩与永久的抗辩。 形成权 1.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 权考试的意义,在于判断法律关系的变化。 2.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3.形成权的分类:其一,以内容:(1)发生形成权;(2) 变更形成权;(3) 消灭形成权。其二,以方式: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其三,以 产生:法定形成权;与意定形成权。 绝对权 人身权、物 权、知识产权是 绝对权,此“绝对” 的含义,是对抗一切

3、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 1.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 2.物权请求权也是相对权。 自力救济权 1.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2.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3.要求(例如拆除违章建筑)。 三、单 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2.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 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 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大纲未列,但考 试要用到) 四、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在确

4、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原则。 五、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六、物与有价证券 (一)主物与从物 1.含义 非物之成分,而是独立之物。 从物之从物。牛的区别性从物、装 饰 性从物。 “一人主义” 。是有主物。 2.分类的意义:(1)确认归属。(2)交付主物时应当交付从物。(3)在抵押与质押时对从物的效力。 (二)原物与孳息:1.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2.孳息的归属。( 1) 归自物权人。(2)归他物权人(3)归约定的人(用益债权人)。 3.孳息与从物的区别 从物与主物,是利用关系;孳息与原物(母

5、物),是派生关系。从物随同主物处分;孳息不随同原物处分。 (三)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能动,不 动产不能动。 2.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3.动产可以因先占取得;不动产不能因先占取得。 4.动产一般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一般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所有权转移。 5.动产履行地,在所有权转移地,允许另有约定;不动产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 (四)证券:1.证券的含义。 2.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一、 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2.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二、行为能力 (一)含义与分类 1.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2.行为能力分为三

6、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3.行为能力是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4.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只能往上,不能往下”。 (三)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的对应:无行为能力:无效行为(纯获利益的除外) 三、住所 1.单一主义: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2.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 10 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 (一)担任监护人的人 1.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 为监护人。 2.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

7、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 继承人。 (二)对监护人行为的限制。如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三)监护资格的自动消灭 被监护人满 18 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 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 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 调解延期给付。” 五、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 1.条件不

8、同;宣告失踪一个时间(2 年);宣告死亡三个时间。何为意外事件?台风是否为意外事件? 2.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 3.程序不同:民诉第 168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效力不同。 (二)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意义 1.宣告死亡的意义在于:婚姻消灭、财产继承、债务清偿。 2.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三)在宣告死亡期间,“ 活死人”行为的效力。 仍有权利

9、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宣告死亡期间, 遗嘱的效力。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与“死而复归”的效力 1.撤销不受顺序的限制。 2.撤销之后: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 六、个体工商 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 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七、个人合伙 (一)八个考点: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互相代;诉共同。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最重要的特征 1.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 2.“三主体说”与“二主体说”。 (08 卷三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

10、的? 答案C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 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 2.他律法人与自律法人。 三、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区别 1.法人机关的种类。 2.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 3.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四、企业法人的始终: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含义与分类 1.法律行为是合法

11、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金鸡独唱,是单方法律行为;对立的统一,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的追求,是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赠与;共同行为如合伙。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2.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5 个。(一)被代理人的沉默(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 款)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行为的拒绝追认(合同法第 47 条第 2 款) (三)无权代理拒绝追认(合同法第 48 条第 2 款 ) (四)试用买卖的认可(合同法第 171 条) (五)共有财产的抵押(担保法解释第 54 条第 2 款) 模特未经明示,著作权人不得发表

12、作品。 三、条件的特征和类型 (一)条件的特征 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1.法定条件(与意定性相对应)。 2.既成条件(与未来性相对应)。 3.不能条件(与或然性相对应)。 4.不法条件(与合法性相对应)。 (二)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2.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三)条件的拟制 四、期限 期限必然届至;条件可能发生。 五、控制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无效 1.性质 是确定无效,有 2 个例外:其一,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二,施工合同在竣工 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 2.无效原因。 3.无效行为财产后果的处理。 可撤销 1.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

13、的一方有变更权、撤 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 2.可撤销的原因。 意思表示有瑕疵。 与恶意串通 欺诈是须是促使订立合同的原因。 3.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 1.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2.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四)比较 1.原因不同 原因并存时候效力的取舍。 口诀是:“ 先无效,次待定,后撤销,择其一。” 四种组合。 2.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 3.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4.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 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

14、、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 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第五章 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 1.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 2.当事人必 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3.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二、代理权授予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 则丙不认账。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 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 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15、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效力及类似制度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2. 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1.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缺多少 补多少? 2.诉讼时效可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

16、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 4.诉讼时效,消 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诉讼时效三剑客:本息、 债券与出资(1 条)。 6.皮筋加钢条(2 条);黑签与白签(22 条)。 7.除斥期间主动出击;诉讼时效消极认定(3 条)。 8.诉讼时效抗辩一、二、三:一审可以抗辩;二审新证可以抗辩;三审不能抗辩(4 条)。 9.分期之债务,最后才起算(5 条)。 10. 不定期之债,宽限期 满起(6 条)。 11.主观标准,谁与争锋? (7、8、9 条等) 12.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10 条)。 13.砍树及枝;砍枝及树(11 条)。 14.只要找,就中断(12、13、 14、15 条);只要

17、说,就中断(16 条)。 15.连带之债,择一中断(17 条)。 16.一石两鸟(18 条) 17.债的移转,通知中断( 19 条)。 18.中断都是主观原因;中止都是客观原因(20 条)。 19.若不代位抗辩, 丧失追偿权益(21 条)。二、期间的开始计算与顺延掐头不算;狗尾续貂:1.期间的开始的日,为什么不能计算在内?2.期间的最后一日为什么要顺延?第七章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 权是绝对权,物 权是对世权。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 2.例子。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的取得1.物权的取得,可因

18、事实行为取得,可因法律行为取得。2.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有三个标准,取其一即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不依他人之意思取得;第一手取得。五、交付及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一)交付的含义和效力(二)观念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三)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2831 条)。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继承权作为期待权,是被冰封的权利。六、物权的保护物权 保护的核心,是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填补损害

19、。 1.物权保护的分类 物权的保护,分 为物权的公法保护和物权的民法保护。大纲所说的物权保护,是指物权的民法保护,即直接依据民法,以达到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目的。 依据保护方式,物 权的保护,还可以分为诉讼保护和自力保护。自力保护即第一章中的自力救济(私力救济),如占有物被非法侵夺的,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恢复占有;动产占有人有权就地或即时向侵害人取回而恢复占有。 2.物权请求权 此处所谓物权请求权,即大纲第一节所说的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现。物权请求权以标的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学生提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第三项权利吗?是对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吗?

20、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什么?能够转让吗? 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因此不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第三种权利。物权请求权只是物权的一种独立效力。 物权请求权因侵权或者可能的侵权而现实发生。 物权请求权以保护物权为目的。基于这一特点,物 权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二)物权的保护方法 1.确认产权。确认产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确认产权,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 2.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时,有 权要求返还孳息,另有 规定的除外。比如,甲有一头牛被乙侵夺,在乙非法占有期 间,该 牛生了小牛,甲自然有权要求返还。 3.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请求

21、权,是一种物 权请求 权。“妨碍” 的特点是;未剥夺物权人的占有,但妨碍其权利的正常行使。 4.妨碍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5.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债权请求权。6.损害赔偿。物权受有损害时,物 权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害。 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可用于保护物权,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宗旨是保持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填补损害;物权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对方有过失为必要条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原 则上以被请求人有过失为条件。 第八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

22、性。“ 此恨绵绵无绝期” ,说的是所有权 的永久性。 二、三种所有权 (一)国家: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事业单位的财产。 (二)集体 农村土地的三级所有。 (三)私人 三、区分所有 (一)概念 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三项权利。 (二)物权法规定 四、相邻权 (一)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二)六种相邻权 五、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为“五要”: 一要无处分权人占有委托物; 二要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区别于无权代理; 三要交付(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其含义是买受人取得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 四要受

23、让人善意; 五要有偿。 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 五、抛弃与先占 抛弃一台电脑是(单方)法律行为, 捡到这台电脑却是事实行为。 张某在送到垃圾站的途中,他人将 电脑偷走, 应如何解释? 六、埋藏物、隐藏物(114 条) 七、添附:1.附合、混合、加工。2.与抵押的关系。 第九章 共有 一、概述 1.“一物一权”。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103 条)。 二、对共有物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对共有财产,有 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97 条)。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101 条) 是按份共有。客体是份额。 四、共有份

24、额的确定 先约定,再出资,后等额(104 条)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 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 权利。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以合同设立。(二)承包的两种方式优先承包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期限。 调整。外嫁女承包的土地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含义(二)设立是登记设立。四、宅基地使用权五、地役权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关系。分 类。登记 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 特征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特征中不可分性与追及性最具光芒。(二)追偿物权法176 条的规定

25、。二、抵押 权(一) 抵押物(180 条)(二) 抵押合同与登记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三) 抵押的顺序效力(194 条)(四)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五)抵押权是附随于主债权的从物权(六)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七)浮动抵押(181、189 条) (八)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190 条) (九)抵押物的转让(191 条) (十)抵押清偿(199 条) 三、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 代为占有与返还。 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 质权的善意取得。 合伙企业法24 条规定,合伙人未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

26、效不能善意取得。 转质。 (二)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四、留置 (一)留置的要点 1.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 2.宽展期 3.变价 (二)担保物权的冲突 留置权优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二章 占有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一块钟表,以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 为自主占有;承租人、质权人为他主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 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观念占有), 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责任,有

27、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 处。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一、债的含义 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二、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独行 为之债;法定之债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 权之债、缔约责任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狭义的特定之债,以特定物 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

28、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 (五)主债与从债 从债效力决于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可以 强制履行;劳务之债, 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一、 代为清偿与代物清偿 (一)代为清偿(由第三人清偿) (二)代位清偿 二、 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民法通则88 条、合同法第 61、62 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就动产买卖合同而言,所有权转移(交付)的地点,为合同履行的地点。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 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 货款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一、代位权 代位

29、权的要点是:1.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2.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怠于行使的含义;4.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5.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6.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7.债务人的诉讼地位;8.普通共同诉讼;9.财产担保;10.次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异议的效果;11.诉讼费的负担及优先支付;12.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13.代位权诉讼的限额。二、撤销权撤销权的要点是:1.撤销权是形成权;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7.普通共同诉讼;8.必要费用的承担。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三、保 证(一)保证的特征保证是从合同,是无偿、单务、 诺成、要式合同。(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的判定。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三)保 证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包括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6 个月及二年。口诀是:六? 佣 辏 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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