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桃園縣政府主計人員會計業務工作手冊桃園縣政府主計室編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2目錄第一章 歲入類-第 頁第二章 經費類-第 頁第三章 代辦經費、代收款、保管款-第頁第四章 押金、零用金、預付費用、預備金-第頁第五章 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第頁第六章 支出收回及繳庫事宜-第頁第七章 決算及保留款作業-第頁第八章 內部審核-第頁第九章 會計檔案及移交清冊-第頁第十章 行事曆及法令規定-第頁3第一章 歲入類第一節 作業流程不通過罰 鍰 及 賠 償 金 、 廢舊 物 資 售 價 等 歲 入資料書刊費、場地出借費等一般性歲入業務單位簽辦機關長官核定會計單位審核通過通過利息收入繳款人繳交款項出納收款並開
2、立收據會計單位開立收入傳票會計單位開立支出傳票會計單位依據銀行利息收入明細、利息證明等開立收入傳票出納辦理繳庫項目繳庫階段收款階段簽辦階段4第二節 相關規定暨注意事項一、歲入預算科目有關歲入預算科目請參照桃園縣各機關學校暨預算科目代號表及各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附錄(二)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與範圍辦理。項目 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刊載罰款及賠償收入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入 如因契約所發生之逾期罰款、違約金等,應依合約規定審核其金額計算是否無誤。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3、理:a.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負擔一切修復費用。b.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責令賠償。前項賠償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遺失或毀損其所保管之財產時,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如無相同財產抵賠時,其賠償金計算方式依規定辦理。事務管理規則127財產收入財產孳息利息收入 機關學校各專戶存款(含零用金專戶)之利息收入皆需繳庫。 銀行利息收入明細、利息證明或銀行對帳單應直接送交會計單位。 下半年之利息收入,應於年度內入帳,最遲應於整理期間內繳庫。(建議於元月十日前辦理繳庫)捐獻及贈與收入捐獻收入一般捐獻一般未指定用途之金錢捐獻或贈與屬
4、之。其他收入學雜費收入學雜費收入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期依縣府函文規定辦理其他收入學雜費收入學生活動費收入國小(班級數達 50 班以上)之學生活動費均採收支對列方式編列。學期依縣府函文規定辦理其他收入學雜費收入學雜費收入補校學雜費收入補校學雜費收入高中暨附設補校所收之學雜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期依縣府函文規定辦理5項目 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刊載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服務收入教師甄選及各項招生報名費採收支對列方式編列。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供應收入採購案件之標單、圖說工本費、教師甄選及各項招生簡章費等屬之。規費收
5、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1. 事務管理規則與手冊宿舍管理部分2.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三)2 各機關人員依規定借用宿舍,經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依機關規定,其契約應經法院公證者,須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印之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表列)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 宿舍使用費如由教職員薪津代扣直接轉入機關帳戶者,需自機關帳戶領出解繳縣庫。事務管理規則250 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備管理
6、收入自動販賣機收入、場地出借使用水、電補助等屬之。財產收入廢舊物資售價廢舊物資售價 總務單位應於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可依規定辦理變賣手續。 審核變賣廢舊物資時,應注意擬變賣之廢舊物資總務單位是否已辦妥報廢手續(未達使用年限需報廢之財物,應報經審計機關審核),並編製財產減損單,送會計單位做轉帳傳票於財產統制帳登帳。 鋼筋水泥空袋報廢物品售價以本科目繳庫。事務管理規則133二、收款(一)相關規定1.桃園縣縣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2.桃園縣政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3.事務管理規則第 67 條、第 70 條4.會計法第 17 條、第 101 條5.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6(二)注意
7、事項1.各機關有關應收未收規費罰鍰之會計處理應切實依照會計法第 17 條第 2 項之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2.出納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 (事務管理規則第 70 條);其保管期限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9條)。3.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領用、登記、保管、稽核依桃園縣縣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及桃園縣政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4.各項收入應掣給自行收納統一收據【由縣府財政局統籌印製】 。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如屬代收代付等預算外之收入
8、憑證由各單位本權責自行依規定辦理印製領用登記保管稽核無需報府核備。 5.各項收據須預先編號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製發時應按號碼順序領用,登記領用情形須詳載於各項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並簽章。6.會計單位對收入款項所摯開之原始憑證自行收納統一收據或其他收款收據,應予覆核驗算並予控管,確保出納單位計收之款項均已通知入帳繳庫。會計單位不得僅被動依各單位交付數額作為收納之依據,而未瞭解實際收納款項數額,致有收納款項漏未繳交,或未摯據交付繳款人,或交付收據未經權責單位簽章等情事。7.統一收據除經收(手)簽章外,並應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簽章(事務管理規則第 67 條第 2 項);對外收款收據,非經主辦
9、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會計法第 101 條第 2 項)。三、繳庫(一)相關規定 1.各機關學校收支繳庫一覽表(詳第六章)2.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29 點3.事務管理規則第 70 條4.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二) 注意事項1.各項歲入之超收數應列為實際收到年度之收入處理,並用繳款書以收到年度之原歸屬科目繳庫。2.預算外收入應按性質、來源確實繳庫,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3.繳款書科目填寫錯誤時,須函報縣政府財政局辦理轉正。4.下列情況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庫,但不列歲入實收數。(1)經費剩餘押金收回(預算內)(2)上年度經費剩餘待納庫繳庫(3)上年度預付保留剩餘款繳庫
10、(4)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審計室剔除7四、其他新屋國民中學各項經費流程作業流程一、經費來源計畫、概算(業務單位依需求提出,經預算會議及首長核定後納入單位概算)單位概算案(會計室彙編後,送縣府核定,納入總預算案)法定預算 (年度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經議會完成審議程序)分配預算 (業務單位依實施進度分配預算,交會計室彙編,送縣府核定後執行)款項入庫或補助案已確定執行申請補助款 (業務單位依需求擬定計劃、概算,會經會計人員審核及首長核定後申請補助)編列預算 代收、代辦、保管款等應(得)收款項(業務單位依收費標準暨相關規定,會經會計人員審核及首長核定後辦理收費)8二、請款流程預算完成法定程序核定分配預算
11、薪津、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由出納依人事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交出納繕製清冊經相關人員核章依據奉核定分配預算數開立付款憑單向縣政府支付課領取當月份預算內經費會計單位複查清冊數據無誤後核章清冊經機關主管核章後完成送回會計單位後開立付款憑單付款憑單送出納寄至縣政府支付課請款出納將憑證送回會計單位入帳付款憑單經相關人員核章,寄縣政府支付課請款出納單位將銀行存款回單附於付款憑單後,連同預算科目清單送回會計單位入帳業務單位執行採購或非採購事項撥付零用金如經費類作業流程同零用金作業流程產生月報9執行註:1.經辦人員依相關資料造冊會送權責單位後,辦理核銷請款作業。2.統籌科目由當事人(遺族)檢附相關文件向人事單位提出
12、申請,人事單位依權責會核(各項補助)或彙轉銓敘部或縣(市)政府核定後(退休、撫慰、撫卹、因公致殘害(死亡)慰問金等) ,辦理核銷請款作業。3.各事項承辦單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及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申 請(需求單位提出)採購事項(經採購單位估價,會計人員審核及首長核定後,辦理採購) 非採購事項(經會計人員審核及首長核定後辦理)是否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驗收或證明(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辦理非採購事項(依計劃、概算及相關規定確實執行)是否屬財產或物品財產或物品登錄作業(財產管理單位)核銷請款10相關規定暨注意事項一、薪津、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休假補助、不休假加班費及統籌科目
13、事項 憑證及相關書據 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刊載薪津 印領清冊(劃帳 清冊) 1.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表、給與簡明表及相關附表等2.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3.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事項應在備考欄加註或檢附證明。 人事單位應審核職稱、俸級、本俸、加給及員額等。http:/www.cpa.gov.tw/default.htm給與處待遇(固定性給與)、同上待遇(非固定性給與)考績獎金 印領清冊(劃帳 清冊)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以受考人次年(次學年度)第一月之俸(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核以核定當月之俸(薪)給總額為準,但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http:/www.exam.gov.tw法規動態全國人事法規釋例檢索資料庫法規體系查詢銓敘考績年終獎金 印領清冊(劃帳 清冊) 行政院頒xx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http:/www.cpa.gov.tw/default.htm給與處公告事項或待遇(非固定性給與)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