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 内资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
3、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4、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
5、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分公司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
6、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4】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
7、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8、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
9、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
10、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
11、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4法律、行
12、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
13、署委派信息即可)。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
14、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
15、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
16、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
17、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依法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
18、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仅限营业单位提供)。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
19、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
20、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
21、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
22、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3、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
24、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公章。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依法被撤销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第2项材料只需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
25、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
26、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
27、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28、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
29、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0、。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注:
31、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32、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6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
33、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34、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
35、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
36、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根据中华人
37、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
38、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附件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
39、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
40、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
41、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