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登记机关原企业(企业集团)名称企业名称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拟变更名称企业名称集团名称集团简称备选名称企业名称集团名称集团简称住所注册资本(金) 万元币种(外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国别(地区)(外资)出资额(万元)(外资)币种(外资)出资比例(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意见书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不含行政区划新设集团名称及简称、不含行政区划集团名称及简称变更申请。 2.登记机关可以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事项。“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国别(地区)”、“出资额”、“币种”、“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3.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4.初审意见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