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增城区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穗组通2019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属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省博士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本细则所称区属单位包括:1. 区属事业单位;2. 在广州市增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3.
2、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增城区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本细则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细则所称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细则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单位。第二章 经费资助第三条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对区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培养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资助范围
3、如下:(一)新设站(基地)资助。对2020年12月14日以后新设立的工作站、分站、流动站,区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2020年12月14日以后新设立的省博士站、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省博士站、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二)日常经费资助。对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开题考核通过的,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三)科研项目资助。对招收进站(基地)的每名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通过后,区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0万元。(四)生活补助。对招收进站(基地)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
4、科研人员,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区财政不予以生活补助:(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五)安家费。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留在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每年10万元,分2年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区安家费。第五条 上述经费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
5、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条 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的工作站(分站)、流动站、省博士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申请上述财政资助经费将不予批准。第三章 经费监管第七条 经费用途(一)新设站(基地)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人员聘用、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等。(二)日常经费资助可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纳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等支出。科研项目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
6、结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第八条 经费的管理监督(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三)博士后人员退站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对科研项目资助作出经费结算,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已领取生活补贴的,按在站时间将相应资助经费退回区财政。(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就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