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12123184 上传时间:2021-09-2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6.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陶 永安财产保险股俳有限公司YOiihJ G d i NM Si kJ ft A NZ E ag/LT 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

2、款人)为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

3、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

4、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国家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 息方式,导致投保人应偿还的利息增加的,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第九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许可投保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 的,对于转让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险人, 致使保险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和费用,以及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利 息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

5、十三条 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之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利息之和的105%用以计算保险金额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如发生国家政策变 化或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调整利率的,经被保险人、投保人两方同意,可按照法律法规 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保险费随借款合同调整做相应变化。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保险人同意保险

6、金额将随贷款利率的变化相应调整,保险人并不因此加收或退还保险费。免赔(率)额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率)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2陶 永安财产保险股俳有限公司VO hJ G A M I NM S LJ ft A MC: E : O . a L T IB .第十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24时(含)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对贷款进行展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相应延长,但延长后的保险期间与原保险期间之和不得超过一年。保险费第十九

7、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X基准费率X费率调整系数。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 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的约定提供的有

8、关索赔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9、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送交一份给保险人留存。投保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 供还款单据给保险人。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

10、义务。投保人为企业的,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投保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投保人所处行业为特殊行业);(五)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六)企业章程复印件;(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报告;(九)企业简介复印件;(十)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原件;(十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十二)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十三)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十四)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1、;(十五)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十六)法定代表人签名式样复印件;(十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投保人为个人的,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投保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投保人);(三)投保人为当地居民的,应提供户口登记簿;投保人为非当地居民的,应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四)证明投保人具备还款能力的其他资料。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代表可对投保人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有权查询投保人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第二十七条 根据保险人对投保人还款能力的判断,投保人在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时, 保险人可以

12、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担保:(一)经保险人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向保险人签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二)投保人以财产抵(质)押给被保险人,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在此条件下,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另行签订“抵(质)押合同”。(三)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三)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或个人投保人失业、遭 受意外伤害、罹患重大疾病;(四)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化;(五

13、)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六)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个人投保人因违法犯罪受到追究;(七)个人投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的;(八)其他引起或可能引起投保人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 及时送交保险人。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贷后管理。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

14、实施。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被保险人 实际经办单位的公章:(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三)借款合同复印件;(四)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为被保险人 掌握且依法能够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险人

15、进一步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向投保人索赔所需要证据材料,被保险人须给予协助。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被保险人可 以选择先行使担保权利或者书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选择先行使担保权利的,应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抵(质)押物 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措施);被保险人行使担保权利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 款的,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6、。被保险人选择书面索赔的,自获得保险赔款之日起,应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将借款合 同约定的担保权利转仍给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的,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先 向被保险人核定和支付赔款。第三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 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 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

17、,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 请求偿还贷款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7陶 永安财产保险股俳有限公司YOiihJ G d i NM Si kJ ft A NZ E ag/LT 0.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担保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 人及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或物的担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

18、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上述所称“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指贷款到期时,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处存有足 额可自主支配款项,却拒绝主动还款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 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19、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 贷款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退保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第四十三条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X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 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退保系数表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退保

20、系数SW 10%65%10% SW 20%60%20% SW 30%45%30% SW 40%35%40% SW 50%25%50% SW 60%15%60% SW 70%10%70% 80%0其他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罚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或借款逾期的,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借款人的处罚利息。罚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9幅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YOM G AX ItSlJftANCZE C O . . L T E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