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房合同出租方(甲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委托代理人:邮 编:联系电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出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一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元)。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 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第四条 乙方同
2、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 一个月 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一元(大写: 元)。第五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 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若需在租赁所 备案,所房涉及的租房税款、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由乙 方承担。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将出租房 屋用于其它用途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的损坏或 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 知后三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
3、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 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 担。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因乙 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 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 租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 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 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 乙方应于终止后三日内迁离出租房屋。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 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或向租赁房 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附注内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 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 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