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对质量记录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提供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所有质量记录的管理, 包括来自供方的质量记录。3 职责3.1 综合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类、行政管理类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的质量记录控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3.2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类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3.3 策划营销部负责策划类、销售服务类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3.4 计划财务部负责本部门相关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3.5 前期部负责本部门相关质量记录的控制和管理。4 工作程序4.1 质量记录表式的编制4.1.1 质量记录表式除国家、行业已有外,
2、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设计,并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审批及管理。4.1.2 质量记录表式必要时须说明份数和传递路线。4.1.3 质量记录表式的更改,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4.1.4 综合管理部须编制公司所有质量记录表式清单。4.2 质量记录的标识和编号4.2.1 质量记录标识为记录名称、编号、日期、签名及目录等。标识应标注齐全、准确。4.4.2 质量记录编号具体按文件编码规定执行。1.3 质量记录的填写要求1.3.1 书面媒体的质量记录应用钢笔、圆珠笔、签字笔认真填写。1.3.2 质量记录表式中各栏目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准确,字迹要工整。确无数据、文字的,要在空格上划斜线“ /
3、”表示,或加盖“以下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栏。1.4 质量记录的更改1.4.1 质量记录原则上不允许更改;1.4.2 如笔误等确需更改的质量记录, 可在原记录上划双横线更改(保持原记录可辨认 ),并由原记录人或其主管负责人签名(或盖私章)确认;合同中因笔误产生的更改,须加盖修改确认章或校正章。1.5 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和保存1.5.1 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要求负责相应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和保存。1.5.2 所有的质量记录应有专人定期收集:管理类记录每半年收集一次,工程管理质量记录每月收集一次。1.5.3 收集到的质量记录应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目录。1.5.4 质量记录应分类妥善保存,并根据其特
4、点确定保存方式,以便于存取和检索,保存的环境应确保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不损坏、不丢失、不失效。1.6 质量记录借阅1.6.1 质量记录一般仅限公司内部人员查阅和借阅。外单位人员须经过质量记录 保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借离。1.6.2 借离质量记录须填写质量记录借离登记表。1.7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和处理1.7.1 不同质量记录的保存年限分别为:一般质量记录保存期为35年,权证及工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1070年(具体见质量记录目录中注明的保存期限)。1.7.2 超过保存期的质量记录,由保存部门的管理人员填写作废(失效 )文件登记、销毁审批单,经质量记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集中进行销毁处理。1.8 监督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质量记录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5 相关 / 支持性文件5.1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5.2 工程技术类文件和资料管理规程5.3 文件编码规定6 质量记录6.1 质量记录借离登记表(AGT/QR 02-01)6.2 作废(失效)文件登记、销毁审批单(AGT/QR 01-09)7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