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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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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 / 4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专业:法律硕士 开题日期:研究生 姓名潘洁宏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吉林大学130000指导教师姓名、联系电话孙学致论文题目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研究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 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主要参考文献等)一、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及研究现状为了谋求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保护,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该理论自耶林于1861年提出之后,被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认可与引入,并随着各国的立法 和判例不断得以完善,成为民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 失

2、责任制度,但仍对一些问题存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就所掌握的资料而言,国内外不乏针对缔约过失责任有很多研究,如韩世远的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出版于法学家,20XX年第3期;叶建丰的缔约过失制度 研究,出版于民商法论丛第 19卷,20XX年6月出版等等。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预期创新以期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能有所帮助,本文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适用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预约所负责任之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四方面展开论 述。三、论文的结构体系及基本内容本文的题目是缔约过失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计算与赔偿范围。信

3、赖利益的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之分: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缔约过错方的原因使其失去了与其它人 缔结合同的机会,从而产生的机会利益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得超过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利益。固有利益赔偿。固有利益的损失是指因违反保护义务,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当这种情形又同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时,加害人所赔偿的数额应当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所受的一切损害,即所谓完全性利益。对于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理应赔偿,而对

4、于 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区别对待:对于人身损害中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应予以赔偿;而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伤害而相伴而生的精神损害则不予赔偿。固有利益的赔偿,可能远远超过履行合同所生的利益,因此不以信赖利益为限,而应以其全部损失作为赔偿范围。过失相抵。民法通则61条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对缔约过失场合过失相抵规则所做的规定,既可运用于损害的产生部分,也可运用于损害的扩大部分。因此,在缔约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若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此外,还负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否则不得就扩大

5、的损失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对象。根据合同法第 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此阶段既包括未将通常的缔约过程进行完毕,也包括虽进行完毕但合同因欠缺其他要件而不成立

6、。其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这一类型中最主要的,此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擅自撤销要约等情况也应包含在此,在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 件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被变更、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61条及合同法58条可知,在民事行为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的,无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时,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因相对人的缔约过失遭受的损失与合同被撤销时所受损失的性质相同,因此也应适用缔约

7、过失责任。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效力未定的合同,在不被追认而变为无效的场合,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附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条件没有成就时,合同不生效,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德国和日本,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无关, 以缔 结合同为目的,从保护互相接触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的利益或身体、财产这一角度出发, 形成并发展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领域。在我国,韩世远教授等学者也持赞同态度。从理论上讲,合同有效成立也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

8、任,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保护缔约方期待利益,也保护其固有利益。当合同有效成立时,对于期待利益当事人即可通过合同的履行或根据违约责任来实现,而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也是无法通过违约责任或其他方式来获得补偿的,而受损方可以以相对人未尽保护义务或未尽其他义务为由要求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为合理。我认为,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分为三种情况讨论,更为适宜。首先,在合同生效后,债务人没有 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也违反了通知、 协助、保密或保护等义务,此时不成立对先合 同义务的违反,应承担单一的违约责任;其次,若债务人在缔约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生效后又不履行给付义务,此时既成

9、立违约责任, 又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若统一适用违约责任,则更为简洁明了,经济合理,且对双方当事人也无任何不利;再次,在合同生效后已 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唯独在缔约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仅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更为合适。第三部分集中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预约的责任之关系。预约的法律性质。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发生在本约的订立阶段, 以订立本约为合同标的,是一种债权合同。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赞成违约责任说:因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 约,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处理,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之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的责任都产

10、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两项制度均涉及到信赖利益的保护,两项制度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缔结、交易能够进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为了解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受害人由于与致害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对于预约而言,在本约合同成立前,当事人之间己经存在了一个有效的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其本身就是对预约合同义务的违反,可直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

11、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损失时,在该损失是因违反预约的情形下造成的,应根据双方约定依违约责任处理,在没有预约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以缔约过失责任处理。第四部分集中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在违反缔约过失责任的保密义务、保护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常常既符合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以任一责任为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均可获偿,但不同责任的选择,会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产生不同影响,如请求权的主题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等。两种责任实质上各有利弊。法律应确定由当事人在两种责任责任竞合时自主选择对自己

12、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本文的结构如下:缔约过失责任若干问题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计算与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赔偿 固有利益赔偿 过失相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对象(一)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无效、被变更、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三)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四)附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五)合同有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预约的责任之关系(一)预约的法律性质(二)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之关系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方法

13、。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历史和现状,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全貌。(二)案例分析方法。通过一些相关案例的研究,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 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五、论文写作计划和方案1、开题阶段:20XX年4月一一20XX年6月,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收集、阅读、分析、整理,确定写作的主题和基本思路,形成开题报告。2、调研阶段:20XX年6月一一20XX年8月,收集国内外关注相关课题最新动向及相关案 例。3、写作大纲形成阶段:20XX年8月一一20XX年10月,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与导师 协商,形成写作大纲和详细纲目。4、论文初稿形成阶段:20XX年1

14、0月一一20XX年12月,在写作大纲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初 稿,并提交导师指导批评。5、论文修改阶段:20XX年12月一一20XX年2月,对论文初稿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修改 稿,提交导师组,征求意见。6、论文定稿阶段:20XX年2月一一20XX年4月,依据导师组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补充和 完善,形成提交答辩的最终定稿。附录:资料清单著作类中文著作: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3、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版。4、朱广新:信赖责任研究一以契约之缔结为分析对象,法律出版社,20X

15、X年版。5、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6、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外文著作:1、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湛译,法律出版社。2、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论文类中文论文:1、韩世远: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法学家,20XX年第3期。2、吴卫星:缔约过失责任新论”民商法学,20XX , (1)3、朱莉:论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代法学20XX年第3期。4、叶建丰著:缔约过失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 司20XX年6月出版。5、钱玉林: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6、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7、张庆:浅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治与社会20XX年第8期。8、个静涛:论缔约过失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XX年10月,第15页。导|导师签字:师 年 月 日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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