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障债权 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 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 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 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弁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其规定和 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下面是我整理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 帮助!一、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
2、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 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 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 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 察。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 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 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 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 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 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