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公司合同范本合同编号:保证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债权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担保公司合同范本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 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诉
2、讼 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 .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 .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债 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
3、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债权人有 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 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 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两年止。2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
4、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4 .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 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5、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弁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承担了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 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 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
6、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 责任。11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 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 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 除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1 .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 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 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 力的担保。3 .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 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
7、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 .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 不 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弁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 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
8、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 .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 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但保证合同一经 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弁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勺违 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9、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 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 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 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 .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 .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 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10、3 .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弁可以随 时在法庭执行;4 .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 文件或(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 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 .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 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 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
11、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6 .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 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 .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 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 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 .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弁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 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 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 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 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 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 利变化;(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 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 期的损失;(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 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 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 致的扣减或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