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为设立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函;(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主管部门发文);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文);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经费来源及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并附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15%以上的到位证明(银行到账单复印件,见附件3); (八)住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性质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属于租赁性质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举办单位无偿提供使用性质的,提交举办单位房产证明文件和举办单位无偿使用说明,无偿使用说明见附件4); (九)章程草案和举办单位对章程审查的函,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文件(登记办法第十条要求);(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