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页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国际商 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i)第10. 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 款的0. 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 5%;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 2条或第10. 3条规定终 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 还可对经证 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 10%的金额(见第10. 4条)。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 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
2、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 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 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 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 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 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 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 a部分a-10表格 来更改第10. 1和第10. 4条规定的方案。(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 式。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 若卖方对此
3、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 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该数额与 按照第10. 1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 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 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 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修 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 按上述标题(a) (i)项下所规定的同 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 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 间
4、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之外, 还可对其能证 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 10%。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互矛盾利益的合 理平衡,当然,双方仍可另作约定。通过填写 a部分a-11表格,双 方当事人可决定以下列方式来更改上述平衡方案:(a)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第11 . 5条之10%限度的最高责任限额;或者(b)另作其他规定。十二、卖方违约买方终止合同本范本合同拟定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a)卖方未能在a部分a-9表格中所规定的解约日到来之前 完成交货(见第10. 2条);或(b)在没有上述那样约定日期的情况下, 如买方已按第10. 1 条规定及时将货物迟延情况通知卖方,而迟延交货的最高预定损害赔 偿金额已达到,即自卖方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 10周,并且卖方收到 解约通知满5天,卖方仍未交货者(见第10. 3条);或(c)当迟延货物及/或不符货物之价款的5%这一总计限额已达 到(即在货物不符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 10周)并且卖方收到解 约通知已满5天时,而卖方仍未修复或替换不符货物者 (见第11.4 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