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产品介绍之国内结算 (doc 11 页)国内结算1见票即付是当持票人或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立即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因此,选择这一付款形式,一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视为汇票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我国票据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工2、定日付款是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的一种付款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或收款人只能当汇票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该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4、见票后定期付款,其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付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的一
2、种付款 日期形式。五、汇票的保证及保证方式汇票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债务履行保证义务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依据,其主要方式是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我下述内容,(1)表 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第二节银行汇票一、产品概念属性银行汇票是出票侬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 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其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 汇票款项的银行。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现金汇票的收款和付款均必须归个人且不能
3、转让。银 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但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2、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区域性汇票只能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3、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进入市场流通.其流通能力的大小,依赖于关系人信用程度的 高低。二、基本流程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会计结算部门接到开户单位提交的一式三联汇票申请书时,对汇票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在审查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如申请书上填时“现金”字样,要核实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客户到银行存款、贷款,更多的是为了利用银 行转账结算的便
4、利.商业银行在吸收更多存款,提高资金运用能力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加强和完善结算 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股务。办理国内支付结算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所称的票据,是指银 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一节汇票一、产品概念属性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到所签汇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 款人的一种票据。1、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2、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3、汇票是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二、汇票的分类及管理规定我国票
5、据法明确把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大类。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有两类:一类是全国性银行汇票;一类是区域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票款的商业汇票。三、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 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四、汇票付款日期的具体形式汇票的付款日期是指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必须选定一种方式,记载在汇票上,作为支付汇票金额的时 间,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付款
6、日期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人,并交存现金,否则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汇票。2、银行汇票的付款;3、银行汇票结清;4、银行汇票的退款;5、持票人超过汇款期限付款的处理。三、使用银行汇票要注意的事项1、申请人办理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书”应填明收款人 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等事项,在第二联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后,送开户银行申请办理银 行汇票结算。2、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应认真审核:银行汇票收款人是否是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与解讫通 知是否同时提交,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内;银行
7、汇票必须记载 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金额一致;出票金 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说明.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应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填妥实际结算金额,然后按规定在汇票背面加盖背书; 得要转让的,可指明被背书人名称后,交被转让人;不转让的,填写一式二联的进账单,随银行汇票送交 银行入账。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 受理。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
8、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 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6、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力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 款.第三节商业汇票一、产品概念属性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 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申请贴 现;3、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二、商业承兑汇票1、概念:商业承兑汇
9、票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2、收款人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1)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否是本收款人;(2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已过到期日;(3)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和准确;(4)出票日期至汇 票到期日是否超过6个月;(5)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被背书人是否是本收款人;(6)收款人、日期、金额是否涂改,其它记裁事项更改是否由更改人签章证明.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上述内容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为避免商业承 兑汇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建议收款人将商业承兑汇票发印后备考;如发生遗失,可到银行挂失或到法院 办理公示催告.4、注意事项:使
10、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必须使用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然后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栏内盖章.三、银行承兑汇票1、概念: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商业汇票。(这是对公业务的重要 业务,为比较分析,在这里说明)。2、收款人受理银行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内容:(1)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否是本收款人;(2) 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已过到期日;(3)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和准确;(4)出票日期至汇 票到期日是否超过6个月;(5)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被背书人是否是本收款人;(6)汇票出
11、示日期、金额、收款人是否有更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更改人签章证明。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上述内容审核无误的银行办理委收.(为避免银行承兑汇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建议收款人将银行承 兑汇票复印后备考.)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应向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同时附送有关交易的购销合同、汇票记载内 容及证明自身资信状况的证书,必要时应向银行提供有关担保文书,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批符合承兑条件的, 由银行与企业签订一式三份的银行承兑悔议;并到银行指定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汇票到期, 由承兑银行在见票时支付票款。四、承兑汇票时,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承兑汇票时,承兑人应在
12、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同时必须在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处签章. 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第四节银行本票一、产品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穗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 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二、产品特征及管理规定1、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不定额本票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在票面上划去“转帐”字样的为现金本票,现金本票只能用于支取现 金.2、本票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
13、票人签章。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3、银行本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本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 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 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 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办理.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 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
14、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 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第五节支票一、产品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二、使用和办理支票应注意事项1、签发支票必须记教: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 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列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2、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盖章。3、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 称
15、,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末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4、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 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 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 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费任。但出票人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的追索。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6、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7、持票人可委托开
16、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开户银行 提示付款。8、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 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填制的进账单和票据一并送交开户 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栏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 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9、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被拒绝付款的支票,不得再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 可依法行使追索权.10、必须记我事项齐全的支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挂
17、失止付.在挂失前已经支付 的,银行不予受理,事项记载不全的支票丢失,不得挂失止付。第六节汇兑一、产品概念属性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商业银行的汇兑业务分为普通汇款和加急 汇款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商业银行系统内普通汇款24小时到账。商业银行系统内加急汇款的汇划速度很快,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保证汇划款 项自客户提交电汇凭证起2小时内到达收款人账户,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汇划速度最为快捷的。商业银行也可向客户提供跨行汇兑结算业务.二、业务流程(1)汇款人填制汇款凭证送交汇款人开户行审查;(2)开户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3
18、)汇款人开户行通过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办理款项划转并与收款人开户行进行划款、清算;(4)收款人开户行收账给收款人.三、基本特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内容: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 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 证缺少上列记我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四、使用和办理汇兑结算的管理规定1、汇兑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祸要到汇人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 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取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
19、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 汇凭证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 明“不得转汇”字样.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 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3、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收款人发 出收账通知.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人银行支取款 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在信汇、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 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
20、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杳无误后,以 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巡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 要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 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汇、电汇凭证上加费“转汇”戳记。第七节托收承付一、产品概念属性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 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总位和付款派位,必须
21、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 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事项1、合同中应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3、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箔金额起点为1000元。三、业务特点1、确定的起点金额:每笔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每笔起点金额为1, 000 元;2、收付款人间必须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3、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择;4、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付款方式
22、供付款人选择;5、付款人在限定的条件下有全部拒绝付款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权力;6、收款人遭无理拒绝付款时有重办托收的权力.四、办理托收承付业务的手续1、出示证明:向银行出示购销合同与发货发票;2、填制凭证:填写一式五联“托收承付”凭证;3、签章:在“托收承付”凭证的第二联加盖 五、使用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管理规定1、托收承付承付货款的期限,验单付款为3天,验货付款为I。天。验单付款期限从发出通知的次 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期限从运输部门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 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银行从其规定;承付期内未表示拒绝付款,银行视为同意承付.2、付款人在承付期限内可依以下理
23、由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订 明托收承付方式;未按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且付款人不再需要该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 到货地址发货、代销、寄销、赊销商品;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 符,或货物已到,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酚货付款,经验货与合同或发货清单不符;货款已 支付或计算有错误.不属上述情况,付款人不得提出拒付。3、付款人无款支付,按以下规定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无足够资金支付的,其不 足部分按延期付款处理,即对不足部分按每日5%oO向收款人支付赔偿金;付款人3个月无款支付延付 货款的,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托收凭证和单
24、证,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 该笔欠款金额每日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第八节委托收款一、产品概念属性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 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异地或同城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 水费、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性收费结算。二、管理规定收款人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 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 签章。缺我上列事项之一的,
25、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为单位和个人的,必须记我收款银行名称;付款人为单 位的,必须记载付款银行名称,没有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三、功能及特点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 结算方式。1、无起点金额限制;2、同城、异地均可办理;3、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4、无限定使用对象:企业和个人均可使用.四、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填写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1、在凭证的第三联加盖收款人印章;2、向银行一并提交有关单据或发票五、使用和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管理规定1、付款人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在3天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
26、实,是 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付款银行未将债务证明(如商业承兑汇票)交给付款企业的, 付款人应到银行对本单位的债务证明确认,确认无误后,予以付款。2、付款人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天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 将在第四天视同企业同意付款,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3、付款人在3天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 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 拒绝付款。4、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的
27、 一种结算方式.使用这种结獴方式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收付款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 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九节国内信用证一、产品含义及特点1、国内信用证的含义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伯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为不可 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本文所称的信用证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2、国内信用证的特点(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3)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
28、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 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二、信用证的开立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 自权费的契约性文件。2、开证受理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
29、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 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 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3、信用证开立方式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方式或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堂和经办人名章 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应由开证行加编卷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三、信用证的通知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 行;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 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