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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2096248 上传时间:2021-09-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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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贯彻依法征收的精神,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一、制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通知。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三、征收计划各街镇及相关单位对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必须制定年度征收计划,由区房地征收中心在年初统筹后,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区政府通

2、过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因特殊原因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区房地征收中心统筹后报区政府同意。四、责任分工(一)项目牵头部门及建设主体负责办理前期手续、落实征收资金。(二)项目所在街镇为推进房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三)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办理征收手续,并统筹、协调、督查全区的房地征收工作。(四)区房管局负责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统筹和落实工作。(五)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调推进小组,协调区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房地征收工作。五、权属调查街镇应认真开展权属调查,充分排摸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包括:房地产权利状况、实际房屋状况、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等;涉及居住房屋的,需调查清楚家庭人员的户籍等相

3、关情况。对权属不明的,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予以处理。六、房地评估承担房地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具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由区房地征收中心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管理。七、征收方案区房屋征收事务所会同相关街镇拟定征收方案草案,做到“一基地一方案”,报区房地征收中心预审,并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协议补偿安置项目的补偿方案由项目所在街镇拟定,并报区房地征收中心备案。征收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八、风险评

4、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区房地征收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政府审核。九、征收服务区房屋征收事务所受区房地征收部门委托,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服务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房屋补偿(一)非居住房屋1.补偿项目(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房屋、二次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土地或建设工程批复等行政许可的合法建筑为依据,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中:国有土地上房

5、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补偿。(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应当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该期限按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

6、料,按相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并按评估价给予补偿。(5)未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无证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具体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会同项目所在街镇、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6)项目牵头部门及建设主体应及时提供征收项目的土地相关材料。涉及被征收人的税费、员工遣散等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二)居住房屋补偿1.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应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

7、行。因区域差异确需提高标准的,由区房地征收部门会同有关街镇商定,并列入征收方案。十一、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早腾地,可根据被征收人配合情况,在速评、速签、速搬等方面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房地征收中心根据征收基地、被征收人等实际情况,会同街、镇及项目建设主体共同商议确定,并列入征收方案。十二、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审计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必要时可委托财务监理。财务监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全程监管资金的使用。未落实征收资金及必要的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征收,一经发现违规启动,将严肃追责。十三、房源管理项

8、目所在街镇应根据项目情况向区房管局、区房地征收中心申报安置房源,并经区房管局审批后方可使用,项目结束后应将剩余房源归还区房管局。十四、强制执行(一)项目依法启动征收后,由区房地征收中心牵头推进。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在受理区房地征收中心的调解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解;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二)在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项目所在街、镇应及时向区房地征收中心提出实施申请;区房地征收中心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牵头项目所在街、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强制执行实施后,项目所在街、镇负责做好善后、维稳工作。

9、十五、中介服务征收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项服务及协助,中介服务费用在土地储备前期成本中列支。十六、拆房管理根据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嘉府发201741号)相关规定,征收项目的拆房工作由区房管局和区房地征收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拆房具体工作由区房地征收中心授权给项目所在街镇实施,街镇应向区房管局、房地征收中心进行报备后方可实施。区房管局、区房地征收中心应做好行业监管、考核和安全检查。十七、年度考核区房地征收中心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各街镇及有关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考核。十八、参照适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协议补偿安置项目,有关程序原则上参照本意见(除第十四条),并最终按照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十九、其他本意见自2019年4月12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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