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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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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商学院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1950年建立的中央税务学校华东分校。学校构建以管理学、经济学学科为主体,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努力建成与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相匹配,服务上海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应用技术型高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保障学校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商学院,英文全称为Shanghai Business School,

2、英文缩写SBS。学校的网址是:http:/。第二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设有徐汇校区(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和奉浦校区(上海市奉浦大道123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倡导学术自由,坚持依法办学,推进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六条学校积极履行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义务。学校立足行业,服务上海,面向全国。

3、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是:以商立校、应用为本。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博学、经世济民。第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对学校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职责。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举办者的要求,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

4、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兼及少量的专科教育,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三)依法招收学生。科学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

5、和津贴等收入;(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八)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合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建立和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根据国家的要求,提供各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三)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制定招生计划,实行阳光招生;(四)根据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办学规模,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五)公平、公正、公开选聘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六)建立和健全学生、教职员工救济机制,维护学生、

6、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具有下列职权和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

7、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

8、权;(六)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

9、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校党委负责。党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学校领导主持。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十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校长具有下列职权和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

10、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六)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七)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

11、发展;(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12、校长或受委托的学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完善校、院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质量保障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办学质量持续提升。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三)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

13、制度和措施等;(四)审议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建议;(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八)审议、咨询和决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14、。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五)

15、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三)审议通过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16、四)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五)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第二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

17、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二十八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第二十九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

18、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发挥作用。第三十条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三十一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科学管理。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由二级学院制定并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

19、大问题等。第三十四条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总支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在二级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20、,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八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四十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

21、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

22、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十三条学校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学校完善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和职能,保障教职员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第五章学生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

23、习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五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四)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24、、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积极锻炼身体,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

25、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完善学生机构和职能,保障学生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第四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章经费、资产与保障第五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及奖励基金。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科学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

26、校建立健全包括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在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使用效能,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所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资产依法进行管理。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公益性,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五十六条学校

27、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参与学校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之中。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

28、步。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是汉字“商”阴阳视图,外环上方是校名“上海商学院”,下方是英文“Shanghai Business School”字样。学校标准色为蓝色。第六十三条学校徽章为圆形,印有学校徽志。第六十四条学校校旗为白底蓝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上海商学院”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第六

29、十五条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5月18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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