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和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本规定贴息范围的林业贷款。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林业贷款项目给予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
2、(森工企业转产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带动农民(森工企业转产职工)增收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四)林农和森工企业转产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本条(三)中的国有林场贷款项目执行。第三章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第五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
3、准利率为5%以下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及其加工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及其加工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
4、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及其加工贷款项目,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林业贷款贴息率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第六条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第四章贴息资金的计算第七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季度和当年前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申报与下达第八条 省级林业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林业贷款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林业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
5、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及其林业贴息贷款实际使用管理等情况,综合提出各地计划年度3000万元以下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及其重点扶持领域,以及300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建议计划,经财政部同意后,分别下达各地3000万元以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和300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建议计划。省级林业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3000万元以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及其重点扶持领域的要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制定下达本地区3000万元以下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转发下达
6、300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建议计划。各地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工作,必须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年度林业产业建设重点,准确把握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性目标,统筹兼顾,突出扶持重点。第九条对于林农和森工企业转产职工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并按第八条要求列入各地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第十条由于重点扶持领域的贴息贷款需求量增加或计划内项目因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等原因,需要调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和贴息贷款项目的,各级林业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 第六章
7、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对申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贷款落实情况、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直接向中央财政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2)。第十二条省级林业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同附表一);报送申请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根据计划年度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总规模、省级林业部门上报的调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申请报告和申请项目表,结合各地重点扶持
8、领域等,于11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调整各地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规模的报告,并向财政部提出贴息建议。财政部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贴息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制定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留存材料一般保留
9、不少于5年。第十五条国家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申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林业局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审查核实后申请贴息资金。 第七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一)相关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
10、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2月底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告上年度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原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
11、责解释。附表:1.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申请表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修订说明:1明确贴息对象和扩大贴息范围。进一步突出林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和国有森工企业林业职工增收致富的作用。同时,鉴于国家当前高度重视确保我国粮油安全的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情况,考虑到列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落后且急需加大沙区综合治理力度的实际需要,拟放宽对木本油料经济林和沙区种植业贷款贴息对象的限定,将上述贷款的中小企业纳入贴息范围。2进一步提高林业贷款贴息率,延长贷款期限。3扩大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贴息贷款项目选择权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中央级只对贷款规模为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下达建议计划
12、,对3000万元以下项目只核定计划规模。4下放申报中央贴息材料的审核权将地方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材料的审核权下放到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国家林业局不再对地方项目申请中央贴息资金相关材料进行复核。5林业小额贷款额度的界定与审核申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的要求,考虑到林业小额贷款规模小、贷款对象分散、需求量大、基层林业部门掌握实际情况等特点,由县级林业部门作为当地林业小额贷款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管理。林业小额贷款额度确定为30万元,是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中规定的发达地区农村小额贷款最高限额而定的。下载:附表下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