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编号:AC-147-07颁发日期:2004年10月18日编制部门:FSD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1 .目的为了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的理论培训提供指导特制定本咨询通告2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制定3 .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 CCAR-147部批准的以及经CCAR-147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4 一般要求4.1 培训环境的因素1)舒适的气候2)照明达到工作或者观看的等级要求3)噪音尽量的低4)为每名学员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5)演示设备清晰6)配备声音的演示必须达到满
2、意的音量7)实习工作空间足够并且舒适8)实习工作环境合理的干净4.2 教室的数量和容量要求1 )为 每 名 学员 提供足 够 的 空间 ,保证 每 个 学员 的学习 空 间 在1.4M 2-6.7M 2。2 )每个班级的培训人数不能超过24 个学员。3)用于考试的教室,座位的间距应当满足相邻座位的人员不能看到对方的试卷或计算机荧光屏。4.3 教学演示设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使用投影设备(幻灯片、悬挂在空中的投影仪、电视等)的教室,离显示屏最远距离的学员与显示屏间的距离不超过显示屏宽度的 6 倍。2)应当具备与所申请的培训类别的培训大纲相适应的足够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 通过演示让学员能够了
3、解系统或部件的结构,并从维修的角度了解该系统或部件的关键所在,并能够完成对它的拆装实习。3)对于与 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租用其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应当具备程序以解释如何接近并使用该部件。4.4 培训教材培训教材等培训资料应当充分的准确地出版。 每次修改应当有修订记录。4.5 办公室为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4.6 图书馆和资料室图书馆和资料室应当具备足够的与培训大纲中所规定的培训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对于电子版本的资料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设备。所有的资料应当定期的评估和更新。对于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以及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类别的维修培训机构的资
4、料室中应当具备并能够保证合理的得到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 ) 所有与民用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航当局的法规、 规章;2)维护手册3)服务通告( 4 )适航指令( 5 )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纪录( 6 )放行文件( 7 )程序手册( 8 )维修方案注: 以上资料除了法规规章外, 资料应当既包括运输类航空器又包括通用类航空器,既涵盖固定翼飞机的内容又具有直升机的内容。4.7 档案室档案室应当具备良好可用状态,能够保证档案不会受到外来破坏。档案室空间应足够,能够提供考试试卷、培训记录以及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4.8 培训机构应当为进入工作区域的所有学员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装备。5.基础培训及
5、基本技能培训所需要的特殊设施设备要求5.1 理论教室应当与实习车间相隔离。 对于租用实习车间和 / 或维修设施的培训机构应当有书面合同, 并应当允许局方监察员随时进入该区域检查。5.2 车间的尺寸取决于为每位培训学员提供的工作区域尺寸5.3 每位学员的工作区域应当具备足够面积的工作台和足够数量的可拖动的椅子5.4 每个实习项目上每位实习指导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 人。9 .5 工具设备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至少有一种型号的用于实习培训的航空器是已得到当前CAAC批准运行的,并且其上所装备的发动机、螺旋桨、仪表、导航和通信设备、 着陆照明以及其他需要学员进行实习的机载设备和部件应当是维修
6、人员所常见的。上述所要求的航空器及其所装备的部件不需要达到适航状态, 但如果被损坏, 必须被尽可能的修复到可装配的状态。 如果用于实习的航空器不具备能够收放的起落架和副翼, 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其他的方法使学员掌握此部分的内容, 如安排到航空公司现场参观或制作模拟设备等。6 .机型 /项目培训所需要的特殊设施设备要求6.1 机型培训所要求的设施设备6.1.1 理论培训进行机型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计算机基础教学软件( CBT) ,此软件可以由原飞机制造厂提供也可以由培训机构自行开发。 对于自行开发的教学软件应当通过质量部门审核。6.1.2 实习培训进行机型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其所培训的相应
7、型号的航空器, 并应当保证可以满足实习培训的要求。 对于租用航空公司航空器用于实习培训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培训机构可以采用维修类模拟机完成实习培训中的部分项目,模拟机应当可以达到模拟维修故障的要求, 对于租用模拟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实习车间应当与理论教室相隔离。对于租用实习车间和 / 或维修设施的培训机构应当有书面合同, 并应当允许局方监察员随时进入该区域检查。6.2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应当具备技术文件中要求的设施设备。其主要工具设备不得为自行研制开发的设施设备。 对于租用航空器部件用于实习培训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实习车间应当与理论教室相隔离。 对于租用实习车间和/ 或维修设施的培训机构应当有书面合同,并应当允许局方监察员随时进入该区域检查。7 .本咨询通告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解释8 .本咨询通告自2005年X月X日生效。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