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特函200428 号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由于条例公布以前,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活动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许可工作未曾开展。目前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条例规定,正组织有关单位,就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鉴此,在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规定未公布前,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
2、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14 条规定执行。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3具备 A3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实施。请各地将此函转发本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遵照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二 OO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