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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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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汨罗市白水镇彩羽培训学校。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汨罗市白水镇原老粮站内。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汨罗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汨罗市教育局。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2、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陈庆霞。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60万元;举办者陈庆霞,出资金额 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多个举办者 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本学校的业务范围:第九条(一)办学层次: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 ;(三)办学规模:教室13间,办公室4间,卫生间4间。共计2000平方 .(四)招生区域:汨罗市白水镇及周边区域。第三章组织管

3、理体制第九条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十条本学校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罢免、增补组织机构内负责人或成员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九(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H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

4、长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第十三条校长以下设立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其中校长兼任总务主任第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协校长工作, 校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办公室主任或者教务主任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负责人。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各负责人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校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六条 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1 人 1 票制。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负责人

5、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组织机构内负责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 )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审阅、签名。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负责人可免除责任。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当在职负责人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

6、,本届组织机构宣布解散, 重新组建新一届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议;(二)检查组织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组织机构交给的其他事项。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组织机构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学校

7、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监事任期与组织机构负责人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 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校长、组织机构内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组织机构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负责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的

8、法定代表人为陈庆霞。 ( 法定代表人为校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三 (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

9、,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二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

10、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 )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 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

11、校)。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学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 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组织

12、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学校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 )学员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学校

1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 一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 )连续两年未招生;(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各负责人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汨罗市教育局审查。第四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

14、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及组织机构内各负责人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附 则日组织机构表决通过。 12 月 12 年 2018 本章程经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组织机构。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组织机构成员签字:申办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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