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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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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龙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龙岗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

2、体应急预案、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工作原则。1.4 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等四个级别。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4.1.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本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1

3、.4.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1.4.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1.4.1.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4.2.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1.4.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1.4.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1.4.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

4、以上48小时以下的。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4.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1.4.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1.4.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1.4.3.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1.4.3.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4.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1.4.4.2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1.4.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1.4.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1.4.4.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1.4.4.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1.4.4.7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的。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6 事故现状2018年至今,我区未发生

6、一般级别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截至2021年6月,龙岗区共有在用特种设备45623台,占全市数量的19.07%;其中锅炉170台,压力容器8528台,电梯31042台(占辖区总数68.04%),起重机械1291台,场(厂)内机动车辆4181台,大型游乐设施33台,压力管道377组,客运索道1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区特种设备数量增长呈现逐年加快趋势,特种设备事故的绝对数量和万台设备事故率,基本呈现逐年下降的可控趋势;但是风险依然存在,事故特征及分析辨识见附件1。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2.1.1龙岗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区应急委根

7、据工作需要,下设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的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2.1.2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及时确定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和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成立事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区委、区

8、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1.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特种设备应急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局长担任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2.2 成员单位2.2.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龙岗公安分局、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龙岗交警大队、东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区卫生健

9、康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政务数据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局、各街道办等;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2.2.2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2.2.2.1 区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事故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2.2.2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2.2.2.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开展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特

10、种设备事故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2.4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2.2.2.5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保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与区应急管理局共同做好物资调配保障工作。2.2.2.6 龙岗公安分局: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

11、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2.2.7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人员搜救、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会同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2.2.2.8 龙岗交警大队、东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或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关闭突发事件现场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受困车辆及车上人员撤离;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置,协助组织路上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质车辆优先快速通行。2.

12、2.2.9 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为调运应急物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运力协助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2.2.2.10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2.2.2.11 区卫生健康局: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及伤员转移工作;统计并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2.2.2.12区民政局:协调

13、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2.2.2.13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相关事故处置工作;在特种设备事故中引发建筑工程受损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的抢险工作。2.2.2.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旅游企业应急队伍开展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相关事故处置工作。2.2.2.15 区政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在特种设备事故造成通信系统受损时,负责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对受损的通信进行应急恢复。2.2.2.16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保洁。2.2.2.17区水务局:负责

14、组织、指导、督促抢修与恢复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2.2.2.18区供电局:在特种设备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故障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2.2.2.19 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2.2.2.20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2

15、.3 基层应急机构2.3.1 各街道办参照区政府做法,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街道应急行动方案。2.3.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各监管所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2.4 应急专家组2.4.1 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原则上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具体成员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成立的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负责其联络和管理工作。2.4.2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修订、应

16、急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调查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承办特种设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应急相关工作。3. 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与预警3.1.1 预防3.1.1.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要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3.1.1.2 本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

17、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3.1.1.3 本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1.2 监测3.1.2.1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

18、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3.1.2.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3.1.3 预警3.1.3.1 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

19、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三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二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一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3.1.3.2 预警信息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总值班室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管委

20、会)。三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3.1.3.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3.1.3.4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3.1.3.5 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1、。3.1.3.6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3.2 应急处置与救援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3.2.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属地街道办接到报告的,应当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向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3.2.1.2 接

22、到事故报告的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街道、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时间不超过事发或接报后45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60分钟;较大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时间不超过事发或接报后20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30分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报送时间不超过事发或接报后10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20分钟。3.2.1.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23、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3.2.1.4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3.2.1.5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

24、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3.2.1.6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3.2.2 先期处置3.2.2.1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3.2.2.2 事故发生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

25、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3.2.2.3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2.3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依照事故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级(四级)响应、级(三级)响应、级(二级)响应和I级(一级)响应。3.2.3.1 属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级响应,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及时向区应急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26、3.2.3.2 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按市、省、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3.2.4 指挥协调启动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2.4.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协调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信息。3.2.4.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采

27、取以下措施:及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2.4.3 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在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3.2.4.4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情况。

28、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等方面的决策建议。3.2.4.5上级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级以上应急响应,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上级政府、应急委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2.4.6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采取级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宣传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配合,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龙

29、岗区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实际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现场指挥官以及副指挥官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详见附件)。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

30、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3.2.6 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3.2.6.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3.2.6.2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

31、及时安全送达。3.2.6.3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3.2.6.4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3.2.6.5 启动事故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3.2.6.6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32、3.2.7 响应升级3.2.7.1 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按照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3.2.7.2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龙岗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协调省和市驻龙岗区单位、驻龙岗区人民解放军、驻龙岗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2.7.3 如果预计事故将要涉及周边

33、地区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3.2.7.4 因当前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龙岗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域或者深圳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商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3.2.8 社会动员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突发事故社会动员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在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实施的突发事故社会动员的,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3.2.9 信息发布3.2.9.1 信息发布

34、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3.2.9.2 信息发布机构: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在启动应急响应3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我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的,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3.2.9.3 信息发布形式: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

35、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3.2.9.4 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其他事项,按照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3.2.10 应急结束特种设备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

36、执行。3.3 后期处置3.3.1 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清理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污染治理、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生产、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特种设备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3.3.2 社会救助区民政局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街道做好受到事故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街道办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3.3.3 保险理赔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和督促保险机构

37、做好事故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3.3.4 调查评估3.3.4.1 事故调查机构: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组组成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上级应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3.3.4.2 调查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3.4.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

38、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区政府批复,并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3.5 恢复与重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受到事故影响的街道应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街道办及时修复破坏的基础

39、设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办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省和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4.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4.1.1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保障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位,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4.1.2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

40、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4.2 经费保障4.2.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所需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4.2.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处置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4.3 物资保障4.3.1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区政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41、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4.3.2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4.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4.5 交通运输保障龙岗交警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配合,建立

42、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4.6 治安保障龙岗公安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的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负责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责任人员。4.7 人员防护保障4.7.1 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4.7.2 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

43、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4.8 通信和信息保障4.8.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采集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的通信信息,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区应急委指挥平台。4.8.2 事故处置期间,区通信运营部门要保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正常运行。4.9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4.10 应急避难场所

44、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区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4.11法制保障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5. 监督管理5.1 应急演练5.1.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提升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水平。5.1.2 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每类设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

45、演练,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5.2 宣传教育5.2.1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和紧急状况下的应对常识。5.3 培训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专业应救援队伍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5.4 责任与奖惩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各成员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本预案履行好相应职责,做好应急处置

46、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将提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个人,报区委、区政府,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附则6.1 预案的解释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解释。6.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15日由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特征及分析辨识序号事故特征分析辨识1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

47、气压力的现象。2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爆炸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膛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爆炸的现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3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4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

48、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或者对有整体稳定性要求的特种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加载于设备上的力矩大于稳定力矩,导致特种设备整体倾倒事故。包含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发生设备整体或者承载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5变形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部机械力、热作用,导致形状变化引起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变形和塑性变形。6断裂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韧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7损伤损伤是指特种设备在外部机械力、介质环境、热作用等单独或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材料性能下降、结构不连续或者承载力下降。8坠落因特种设备本身部件、相关的工件或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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