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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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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授课章节名称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授课时间课次:19周次:14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的内涵、法律体系 的基本结构和运行、社会民主与法治、权力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观念。教学重点难点1、社会民主与法治。2、权力与义务观念。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举例、比较、讨论 多媒体课件作业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授课内容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课程导入:案例1 :我没偷东西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 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

2、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 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 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案例2 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 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 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 以 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

3、且要求对法律精神, 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内涵(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词义:汉字“法”的古体是“渡”。说文解字中解释:渡,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去左边偏旁, 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奇的独角兽, 能“别曲直” ,“能治狱” ,“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1.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这里有一个问题 , 既然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 , 是不是有了人类社会就有法律的了呢 ? 对此问题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 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 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也就是说 , 法产生后 ,

4、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 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法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中对该历史过程曾做过详细的分析。总的来说,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具体来说 , 法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 一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 , 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总是对立的 ,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 就需要有一种能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法;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愈来愈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 原始社会的那些极为简单

5、的行为规范已不适应了, 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范 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是公元前 4000 多年古代埃及的法,但是这种法并没有流传下来。现在还保存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 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 ,它刻在一根石柱上,现收藏在巴黎的一家博物馆中。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据说是公元前20 世纪左右夏朝的 “禹刑 ” , 但具体内容也无从考证。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习惯都是行为规范, 都具有某种强制力, 但在本质、内容和形式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阶级社会的法, 作为一个整体来说, 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 它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所不可能有的。 当然, 在最初出现的法中还包括了与原始社

6、会习惯相类似的内容( 如同态复仇等) 。 再有, 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从法的起源中也可以看出 , 既然法的产生是和私有、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不可分的 , 那么 , 将来在世界范围内 , 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亡、国家的消亡 , 人类进入共产主义时, 法也会同时趋于消失。 那时仍然会有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 甚至仍然可能称为法, 但这已不是原先的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 而是人们自觉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从法的历史类型来说 , 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 人类已经历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和特征。从法律发展史来看, 法律是一

7、种特定而又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是透过各种法律现象, 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 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2.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对“法律是什么? ” 的回答是法理学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命题 , 充满着争议和矛 盾 , 并有着许许多多的答案。这里我们采用的是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说法。(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是不同的 , 与社会中其他规范如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法律是由国家创制 ,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形式: 制定或认可。 所谓国家制定法律,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建法律即制定出新的、

8、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 所谓国家认可法律,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加以确认, 赋予其法律效力 , 使之成为法律。法律创制后就要加以实施。法律的实施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 , 这是法律的最主要特征, 也是法律的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暴力工具, 即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法律有它的强制性 , 但这种强制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潜在的 , 即法律的强制性并不是时时出现的 , 它 仅仅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 才由潜在的强制力变为显现的国家强制 , 以保证法律的权威 。(2)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

9、级对立的社会中 ,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我们可以从宪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来理解。 案例材料 宪法中一条规定的修改顾昂然 ( 是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 28 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里讲到 :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1954 年的宪法写的是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这次改为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因为对于 “ 法律上 ” 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有人认为法律上平等包括立法、司法、执法、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平等。在我们的国家 , 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到底、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公民是国民在法律上的名称, 包括人

10、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法律只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 , 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意志。当然, 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 , 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所以把“法律面前” , 就明确了不包括立法, 而是适用法律、执行法律平等。(3)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 , 而是产生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地理环境、 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活方式等。 其中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 , 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一个社会中 , 有

11、什么样的生产关系 , 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例如 : 在奴隶社会, 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生产者- 奴隶。 奴隶制法就是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它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因此我们理解奴隶制法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 而很难想象他会制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条, 道理就在此。综合以上三方面, 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 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确

12、立, 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向前发展的。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具有中国特色、 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本质:1 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人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

13、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也就是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在法律上不仅确认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还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民主自由权利,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2 从法律的实施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 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法的科学性是执法与客观事物的关系及法所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与剥削阶级的法相比, 社会主义法从本质和整体上讲, 应当具有高度的科学性。 因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致的,

14、 社会主义法律有可能也应当反映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3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体现了国家强制执行性与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不遵守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强制力制裁, 这体现国家强制执行性一面。 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律能创建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造福于人民, 人民对这样的法是拥护的, 在其推行过程中人民自然会自觉遵守

1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规定性, 要完全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 需要全民族和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大学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二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板书)法律体系 , 也称法的体系 ,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二是按调整的方法划分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的法律、法规所构成。4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

16、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5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股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 的法律、法规,如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3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

17、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蜡 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公 民、法人之间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试行) 等。4经济法一般认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 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以制 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

18、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 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 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以1997年6 月 14 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法律,还包括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7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

19、诉讼程序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1) 法律制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法律制定就是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利机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2) 法律

20、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驶权利和权力以 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法律遵守包括两方面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包含两层含义:既可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我国 宪法 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法律的执行在广义上,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21、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成为行政执法。(四)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出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检查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公正司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法律纠纷,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司法机关:(1)人民法院一一国家审判机关;(2 )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板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栽入宪法。这一

22、基本方略的确立, 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 是我们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国从当初提“法制”到现在提“法治” ,期间走过了曲折的道路,这一字之差,意义非同寻常。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 1)两者的区别在于: “法制”的一般涵义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强调依法治理。 ( 2)两者的联系在于: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要实行法治, 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 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法制的发展前途必将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是法律的之上权威。只要有法律和法规存在就法律制度存在,但不一定就要实行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

23、本质特征之一。所谓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 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保证经济体制改

24、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 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严格依法办事, 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做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提出, 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

25、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要求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这 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使我们的治国方略,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 政府法治和行政法治是建设的重点, 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管理者, 政府依法行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场深刻的变革。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应当继续推进

26、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规发司法行为,价钱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平、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案例材料】干扰司法独立案某工厂职工甲怀疑该厂的乙 (甲与乙素不相识, 从未谋面) 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 一天晚上, 甲妻子很晚未归, 甲便招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 敲了半天门,没人答理。 正当他准备踢开门进入时, 里面冲出一个男子, 正是乙。 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一段时间后,甲追上乙并开始打乙。但不料一会儿,乙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甲惊恐,慌忙与工厂另一职工将乙送至医院,乙却不治死亡。法医鉴定证明,乙是因为过于激动,并因外

27、力打击引发突发冠心病而死。就此案,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甲至法院, 法院欲判无罪, 但遭到被害人家属以及政府部门的强力反对, 审判受到到很大的阻力。 迫于无奈, 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坐到一起,并邀请了几位刑事法专家来论证案件的性质。专家认为甲与乙事前并不认识, 不知道乙有冠心病, 且其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可能致人死亡, 甚至不可能达到伤害的地步, 因此, 乙冠心病突发死亡纯属甲不能预料的结果,最终,本案应作为以外事件处理。这时,政法委书记激烈的反驳,大意是:如果不判甲有罪的话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就难于平复且整天到政府去闹事,影响非常不好。最后,法院还是顶住压力,根据专家的意见判决甲

28、无罪。本案中,事实简单明了,非常容易认定,法院也在查明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定, 但迫于政府部门和被害家属的压力, 迟迟不敢宣判, 不得不通过法律专家的论证来侧面支持自己的主张。 审判本来是法院独自的行为, 这是有宪法赋予法院的权力,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横加干涉。 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到政府机关闹事,影响了政府的工作形象,就因此牺牲法律的正义性。对于一个案件, 每个人都会站在不同的立场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任何人, 即使是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即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即使是法律上权威, 他们的观点都只是意见而已, 最终是否预予采纳或者采纳谁的意见, 决定权还在法院。 本案

29、中, 不是因为专家认为被告无罪, 所以判决无罪, 而是因为案件的事实表明被告在行为是缺乏主观故意与过失, 只能作为以外事件处理。 至于政法委书记的说法, 更是不足为据的, 他不是从事实何法律出发, 而是从某个人以及某个部门的私利出发, 企图以政府的形象利益代替法律的正义。 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是人治思想的体现。 所以, 司法权何行政法权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机关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享有且不得侵犯,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权较大必须保证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只有保持司法独立, 方能保证司法公正。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既要充分的利用国家权力促

30、进何保障公民权力, 又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驶权力,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驶 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 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 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案件材料】胡长清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胡长清,男,5 1岁,捕前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

31、胡长清案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其现金、存单、房屋及贵 重物品等价值人民币7 9 3.3 2万元。经审理查明胡长清收受贿赂人民币5 44. 2 5万元,用于行贿人民币8万元,能说明来源合法的人民币9 5 .3万元,尚有1 6 1 . 7 7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长清身为政府高级干部,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 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 赂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

32、8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所犯行贿罪系主动坦白 交代,对其所犯行贿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长清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2 0 0 0年2月 1 5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 出其合法收入的1

33、 6 1.7 7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 6 1.7 7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胡长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之规定,2 0 0 0年3月1日,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0 0 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34、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长清案的二审裁定2 0 0 0年3月8日,被告人胡长清被执行死刑。依法惩处胡长清,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 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也不能无法无天。邓小平同志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 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追究。正是由于胡长清案,凸现出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

35、机制的重要性。5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更主要任务是:( 1) 传播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 2) 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求全体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权利义务 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第二节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板书)【案例】郑州“三毛钱入厕官司”1998年 10 月 6 日, 郑州市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期间, 到候车厅内厕所入厕,厕所管理人员要求其交纳0 . 3元入厕费,双方为厕所是否应该收费发生争执,后葛

36、锐按管理人员要求支付了0 3元入厕费。随后,葛锐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法庭。 葛锐认为, 旅客购票后即应享受从进站到出站所必须提供的各种治安、 卫生、 候车休息等基本客运服务, 郑州火车站的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葛锐要求:赔礼道歉;退回 3 毛钱的入厕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郑州铁路分局对葛锐在候车室入厕收0. 3元费用,是河南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属合法收费行为,判葛锐败诉。葛锐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 9 9 3年1 1月“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已取消了火车站“站内

37、厕所收费” ,这个规定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规定相一致, 具有法律效力; 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价格司是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所属审核批准收费项目的具体职能部门,两司关于明确“站内厕所收费”涵义的复函内容表明, 郑州铁路分局火车站候车室在火车站范围之内, 候车室内厕所的清扫保洁义务由火车站承担,故候车室内厕所收费是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葛锐诉请法院判令郑州铁路分局返还3角钱入厕费理由成立, 但葛锐要求郑州铁路分局向其赔礼道歉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诉请不予支持。要求郑州铁路分局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葛锐0 .3元入厕费,撤消二七区法院判决,一、二审

38、案件受理费由郑州铁路分局承担。思考: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中国法制完善的作用 .由上述案例可以引出公民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增强, 可以促进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进 步。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板书)(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民主是个多义词, 它可以指国家的政治制度, 也可以指公民的民主权利, 还 可以指一种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但是, 就其基本含义而言, 民主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其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 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 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

39、一种新型的民主, 是 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 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 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其二、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 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 吸收 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也就没有人民民主, 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 中国人民当 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 2)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

40、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 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

41、大学生应当以马 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 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只要有法律和法规存在就有法制存在, 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法治也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的一种法律秩 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0(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

42、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 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 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 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 实行真正的民主与法治,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

43、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 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 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就不可能建设好。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 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 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 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 着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可以概括为两

44、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 政权,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 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 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 法律化, 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制度保障。二、自由平等观念(板书)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倾向。(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虽然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范, 但并

45、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 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 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 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 法律一般都要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期限,对当时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 并在资本主义法制中首先确立。 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等级观念、 特权制度的否定, 因而它的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由于人们在经济、 政治及社会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因而导致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基础, 因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

46、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 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人们在守法上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只享有权利而很少或不承担义务, 奴隶和广大劳动者则只承担义务而很少或不享有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 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 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 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 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 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此外,为保证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我国立法法第 5 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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