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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案例internationalcommercecase.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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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一、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 1、司法途径 即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事先选择的某国法院或依某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某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诉讼。,2、非司法途径 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法,包括仲裁和选择性解决争端的方法(即ADR)。 ADR是指除了诉讼及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或谈判、由第三人调解或模拟诉讼等方式。,二、国际商事诉讼 1、法院管辖权与平行诉讼 (1)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

2、法院。,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上述这些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就具有国际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3、、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人管辖原则 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专属管辖原则 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2)平行诉讼 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协调平行诉讼管辖冲突的原则第一,协议管辖原则;第二,有效原则; 是指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应考虑确保依其确定的管辖法院所作的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三,便利原则; 是指当依管辖国的立法规定对某一特定涉外案件本无管辖权,但由于诉讼的便利条件,当事人迫切要求在该国获得法律救济的,管辖国法院应从便利诉讼当事人出发,裁定本国享有审判管辖权。,中国公民卢某在美国法院诉中国航空

5、公司案 2000年3月20日,中国公民卢某在美国旧金山购票,搭乘一架中国航空公司的班机由美国旧金山飞抵北京。在离机时,卢某不幸受伤。卢某为按照美国有关法院获得更高金额赔偿,便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中国航空公司同则认为中国法院为适当的法院地,因而请求美国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理论,驳回原告的起诉。2002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国是充分可替代法院地,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其理由是,原告在另一法院地所得到的赔偿少,并不意味着该法院地所提供的救济不能令人满意。,第四,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 所谓先受理法院原则,即在一事多诉的情况下,后受

6、案国应承认先受案国的管辖权,终止当事人在本国的诉讼的原则。,2、法院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 第一,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即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然后适用其法律。,3、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目前尚未缔结或参加承认和执行涉外商事判决的专门公约,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大部分协定都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内容。但审判实践中,涉及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并不多见。,【案

7、情】 申请人:安托瓦纳.蒙杰尔,法兰西共和国籍人; 居住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瓦提艾市解放大道146号; 2005年4月1日,申请人安托瓦纳.蒙杰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于1998年10月2日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宣布法国百高洋行立案进行破产清算;允许其继续营业两个月;宣布德拉塞先生继续担任正式审判长,莫涅先生为代理审判长;任命安托瓦纳.蒙杰尔为破产清算人;宣布法律代理人的作业结束;将费用纳入优先诉讼费,如该笔费用不够,由国库预支。,【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于1998年10月2日作出

8、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于1998年10月2日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评析】 第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判决的条款,或者双方存在相关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 本案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是法国,该国与我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有权向我国申请承认该商事判决。 如果作出判决的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参加国际公约或没有签订

9、具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则其不符合直接向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前提条件。,第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启动方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申请我国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期限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有特别规定的外,当事人向我国法

10、院申请执行域外判决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虽然在1998年10月2日作出,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已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但鉴于申请的内容中仅提出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非申请执行该判决,故不受二年期限的限制。,第四、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条件 (一)域外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11、不违背我国内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内容是关于宣告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清算及指定破产清算人,依国际私法规则,应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故该域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已生效的终局判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是由法国瓦提艾市商业法院出具的,证明该申请人申请承认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已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判决已生效。,(三)依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诉讼程序规则,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已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者辩解的机会。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当事人仅有破产企业一方,故不存在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四)判决不是通过程序方面的欺诈获得的。 (五)判决与我国内地法院已作

12、出的相关判决没有矛盾,同时与已经或很可能被我国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域外其他法院的相关判决没有矛盾。 (六)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我国内地起诉的,域外法院先于我国内地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七)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本案不存在违反上述条件的情形,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13、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裁定对该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三、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商贸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裁决。 特点: 第一、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排除法院的管辖;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第三、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裁决 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既有ADR自愿解决争议的优点,又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的特点。此外还有1958年的互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为纽约公

14、约)做保障,因而与法院判决相比,在一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更容易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基于上述特点,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来自90多个国家的专家组成,秘书处由80位来自至少20个不同国家的工作人员而组成,能以超过20个不同语言提供协助与服务。仲裁院本身并不裁决案件,其职能就是组织和监督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程序的进行。通过质量监控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仲裁裁决被相关国家的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予执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

15、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该两个机构都成立于195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 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2、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A

16、远洋运输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轮船租给B公司使用。租船公司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若发生纠纷则由英国某仲裁机构在英国伦敦进行仲裁,适用英国法律。合同订立后,A公司依约将轮船交给了B公司使用,但B公司却未依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A公司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B公司向A公司偿付租金及其利息和A公司因仲裁而支出的费用。 仲裁裁决作出后,B公司未自动履行偿付义务。后来,A公司了解到美国B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便向中国某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会否受理A公司的申请?,【分析】 (1)我国承认和执行外

17、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1958年 纽约公约和一些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等。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以及在中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均不能适用纽约公约。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2)申请

18、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 纽约公约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未做出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去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司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 据此,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3、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制度 中

19、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美国B公司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A公司的仲裁裁决。B公司不服,以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会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分析】 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项有强制力、可执行的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监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也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纳了这一制

20、度,我国的仲裁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项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另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规定:当事

21、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259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都可以看出,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决定只能进行程序审查,而不能审查裁决的实体。 在本案中,B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该主张属实体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 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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