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工作流程、 促进车辆安全、 高效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为: 户籍在公司的各种车辆, 包括公司办公公用车辆、部门工作专用配车和领导工作专用车辆。第三条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购买、调派、维修、户籍管理等各项车辆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车辆配置及购置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公司各部门办公用车统一使用公司办公公用车辆;由于业务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为有关部门配备部门专用车辆;领导专用车辆根据公司董事会议研究意见安排。第五条车辆购置工作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
2、关规定、意见处理,购置时必须坚持“性能同比、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出厂年限、购置时间、年审验时间、保险期限、保养时间、维修时间及项目、行驶里程、费用、车辆技术状况等,定期统计并由行政部存档。第三章车辆使用第七条公司办公公用车辆使用实行“请派制”,使用办公公用车辆需提前半天填写用车请派单(后附表),经批准后,由行政部车管调派使用。用车完毕,用车请派单经用车人和司机签字后,由司机保管并定期整理、统计,交由行政部车管汇总,以此作为考核司机工作业绩及各部门车辆费用的主要依据。 用车请派单明确指出了车辆使用人、用车时间、用车线路,它是司机出车的唯一指
3、令,司机不得无单、超范围、随意出车,否则按用车人及当车司机私自用车处理。第八条部门工作专用配车由车辆配用部门自行安排,但当车司机应按照用车请派单的要求进行车辆使用登记,并对行驶里程、耗油量、维修情况等进行定期整理、统计,并交由行政部车管进行汇总、核算。第九条公司领导办公专用车辆根据领导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其行驶里程、耗油量、维修情况等由当车司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并交由行政部车管进行汇总、核算。第十条公司办公公用车辆和部门工作专用配车在节假日期间由行政部统一协调、调配,任何人使用,必须提前一天按照用车请派单的要求向行政部车管申请,未经许按用车人及当车司机私自用车处理。第十一条凡私自使用者,视情况给
4、予当车司机和用车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除名等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当车司机和用车人共同承担。第四章维修、保养及费用处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车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含维修费、养护费、油费、停车费、保险费及其它政府收费等)由行政部统一结算,年终按车辆使用里程加权平均计入各部门年度费用,公司领导工作专用车辆费用计入总经办费用。第十三条公司车辆加油、维修、养护在公司指定地点或协议单位进行,但行政部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选择、确定指定地点和协议单位。第五章司机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所有车辆司机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公司办公公用车辆司机及领导工作专用车辆司机工资计入公司行政管理费用,
5、各部门工作专配车辆司机工资计入其部门费用。第十五条公司司机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并严格执行,由于违规驾驶造成的一切罚款、事故损失及刑事责任由违规个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公司所有司机录用时,除应向公司提交任职保证书、担保书、体检证明等资料外,应向公司一次性交纳 元保证金;司机服务期满,与公司无经济纠纷,保证金如数退还。第十七条公司司机除遵守公司员工工作守则外,还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它规范对驾驶人员的要求和规定。第六章交通安全及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为保证行车安全,公司所有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未经公司行政部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驾驶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及当车司机
6、共同承担。第十九条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1、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当车司机应立即向行政部车管报告,有意隐瞒情况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2、因公出车 (有用车请派单或部门经理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如为当车司机全责,由当车司机按50%承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为当车司机部分责任,由当车司机按25%承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3、非公出车 (没有用车请派单或部门经理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当车司机承担。4、所有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事故大小、因公、因私、全责或非全责,除相关当事人和当车司机承担上述相关责任外,均铵 500元 /次对当车司机予以经济处罚。5
7、、对于应由相关当事人或司机承担的损失责任,相关当事人或司机拒不承担的,应扣相关当事人或当车司机保证金,保证金不足偿还部分,由公司向相关当事人或当车司机任职担保人追缴。6、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或当车司机应积极配合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不予配合者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第二十条公司设立交通安全基金,由公司车辆保险费用返还部分构成,此基金用于定期奖励一段时期内 (一般为一年 )无交通安全事故、工作表现良好的司机,奖励金额为 200800 元不等。第七章例外条款第二十一条 户籍不在公司但由公司使用的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参照本办法或由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的项目部车辆参照本办法管理或按照项目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使用公司办公公用车辆时,确因情况紧急,可由使用人向行政部车管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后先行用车,回公司后补办用车请派单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二 OO 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