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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章程.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053006 上传时间:2021-08-2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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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章程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简称:民大附中)前身为国立蒙藏学校,成立于1913年。学校是少数民族革命的发源地,是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的摇篮,学校践行着多个民族的共存、多元文化的交融、多样一体的教育,担当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国家使命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的国家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

2、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按照“维护民族团结,传承民族文化,培养民族人才,促进民族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民族中学示范中学、北京市优质高中校”的指导思想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性质。学

3、校全称是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英文全称为 The High School Affiliated to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华寺甲5号 (海淀校区)、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甲1号(朝阳校区)。学校是国有公办中学,隶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中央民族大学管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按公办学校机制运行,实行自主办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相关民族地区和北京市内的中学教育任务。学校校训是“各美其美 美美与共”;校风是“为人为学 至诚至和”;教风是“进德敬业 精益求精”;学风是“好学好问 善思善行”;校歌是志在远方。第三条 办学模式

4、。(一)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招生,同时招收部分北京市户籍学生。所招收的学生进行“混和式”培养,高中毕业升学纳入北京市学籍管理,京外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北京高考考试,录取按照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民厅20181号文在高考当年单列计划,单独录取。(二)中央民族大学领导民大附中办学方向,管理民大附中人员编制和干部配置,业务管理归口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三)学校办学经费和项目建设的支持由中央财政每年单列“高中教育支出”科目划拨。(四)学校实施“四制”管理,即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五)学校学生采用全寄宿制封闭管理。第四条

5、 办学层次。学校办学层次为高一至高三3个年级。第五条 办学规模。学校招收各民族的学生,办学规模计划为3000人,其中,京外少数民族学生约1500人,北京籍学生约1500人。学校按照实际发展情况,通过合作、联办、托管等形式输出教育品牌,开办分校或国际学校,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和影响。第二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按工作分工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校长由中央民族大学选聘,其他校领导由中央民族大学按程序聘任。第七条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

6、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二)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三)校长每年接受中央民族大学的考核。(四)校长享有监督下的决策权、招生权及编制内的独立人事权、预算内的独立财务权。第八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具有最高决策权,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参加人员为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第九条 中共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

7、设,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任务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

8、督等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管德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9、管理服务工作。(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中央民族大学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对学校工作及党政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进行监督,发挥从严治校、执纪问责的职能。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10、、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办党办、教务处、学生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处、科技与信息化

11、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增减。党办校办是学校的综合协调部门;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学校智慧校园建设工作。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学校实行年级主任领导下的集体岗位责任制,年级主任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

12、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第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采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学校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十六条 保障校园安全,建设平安校园。学校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等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校园治安、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加强保安员管理、

13、物防及技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工作,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应急、反恐等方面的教育和演练。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第十七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中华优秀传

14、统文化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要求实施教学。同时,根据学校特质开展北京市自主排课实验,保证国家课程、体现地方课程、突出校本课程,全面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营造科学民主的教科研氛围,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加强学校教科研室、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15、的教科研引领能力,完善教育科研操作程序和奖励方法,形成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教科研团队。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自觉地把科研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提高通过科研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达到“教研并举,以研促教”的目的。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注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提倡因材施教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积极组织学生分层指导活动,加强困难生转化和学优生培优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

16、、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第二十二条 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学生体质。开展体育竞赛和体育社团活动,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法规,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为学校美育(艺术科技)教育提供保障,提供相关专业场所。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引导学生参加各类活动,举办科技艺术节、音乐节、合唱节、戏剧节等丰富多彩的美育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学生艺术素养。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

17、责任。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校对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第四章 资产、财务及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

18、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登记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第二十九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

19、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明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 教职工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必须尊重教师、尊

20、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进德敬业,精益求精”为努力方向;学校职工以“爱校如家,爱业如命”为努力方向。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打造优秀学科团队。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

21、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奖勤罚懒、优劳优得、多劳多得。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学术津贴、常规考核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组成。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校内岗位聘用及考核办法按年度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依纪依规予以教育、批评和处

22、罚。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救济、申诉和争议调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第六章 学生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籍制度管理学生学籍。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

23、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第四十五条 学生以“民族情怀、人文见长、才能卓越、社会担当”为努力方向。第四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

24、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健全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中学团学组织格局,确定共青团在各类学生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落实和完善团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校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严格发展团员制度,完善团干部选配使用机制;推行团学组织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制度以及学生团学组织定期向学校共青团组织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制度,坚持民主,充分发挥团学组织参与学校治理的主体作用。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学生会在团委指导下,坚持参与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学生社团是

25、学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学校设立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各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上学期间突遇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落实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及发放。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央民族大学附附属中学家长委员会章

26、程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实行三级家长委员会管理制度。三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学校、年级、班级关于各项工作情况的通报,参与学校育人工作。学校根据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按照家长委员会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协助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努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

27、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单位的作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深入学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通过,中央民族大学同意备案,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党政联席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通过,中央民族大学同意备案,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并实施。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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