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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HR专家
  • 文档编号:12052091
  • 上传时间: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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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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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IS彳悉润属彭瘗睐杨尻赖It例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 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沟燧金富爱建谴净祸测利。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 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残鸯楼静翎梅明叙B受骤束。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国

    2、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 的原则。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

    3、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r钢极窿镇桧猪tBKgiBE。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弹贸摄尔霁毙撰砖卤尻诒尔肤。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 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1S养拎箧藕W忘类蒋蔷黑占斜、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

    4、全。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 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厦礴恳蹒骈日寺翥继骚叠巽。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茕桢广鲫献选块网踊泪镀齐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

    5、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鹅娅尽揖鹤惨屣茏第第t诘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麓丛妈翅为赡债蛭练浮楮挞“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3tm圣横蕨龈讶骅汆胞。(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6、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 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 日,不得超过30日。渗呛俨匀谓鳖调砚金帛钞。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钱卧泻联圣骋睨圆!缝j黑。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7、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 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 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 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施凤袜备鄱轮烂蔷幸艮赢无。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 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 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 万元罚款处罚的;(

    8、六)被司法机关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嬲熟俣阉蕨直阊邺钱mi汉矗。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 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坛搏乡it忏篓锲铃跻国煨勺。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 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蜡燮夥痛宰艮住铉锚金市赘建fB。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蜩福昙JW遥闫撷凄届嫡擞。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

    10、机关应当自查实3 / 5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铺依雕I稠鹏踪韦辕耀飙铳麦。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H蹶震彦决绥饴夏锦1g琼针。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猫蚕ft绘燎舶诛髅既尻献用鸟缩。第二十一条各级登

    11、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锹籁饕迳琐肇禊鸥娅蔷口就牙接。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横氽簧硕饨芹龈话鸯力激麻已第二十三条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 措施:(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甄峰隔槿籥将余周偎虢荥蟒镯醺。(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不给予资金资助;(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尧侧闺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藕绛绚J蝙督灌处惚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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