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各会员单位:为便于各单位及时归纳、总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特点及其发生规律,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并适时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思路与方向,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我会收录了近年来部分房屋和市政工程领域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典型案例供各单位学习,以期达到吸取和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的目的。附:案例介绍案例一:四川省成都市“415”砖胎模坍塌事故(2010)1、故事简介 2010年4月15日21时57分,位于
2、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区新天府广场天堂岛海洋乐园东区一在建工地发生砖胎模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4月15日上午8时许,海洋乐园东区(2区)砌筑已达7天的2#-DJ6柱基内部砖胎模支撑被拆除,施工人员在砖胎模四周铺设一层细沙,观察砖胎模的变形情况,到晚上19时观察未见异常情况。19时30分许,劳务公司人工捡底班的施工人员开始捡底作业(施工基坑内为9人)。同时项目部安排塔吊配合提土。20时许,塔吊放下的空吊篮(长宽高为1560mm*880mm*830mm,用25钢筋焊成,重220kg)与砖胎模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21时57分,砖胎模墙体突然坍塌,将9
3、名作业人员全部掩埋。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劳动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程序,擅自拆除砖胎模内支撑,致使砖胎模抗倾覆安全储备达不到要求,在吊篮碰挂等外力挠动下砖胎模侧壁变形积累超出极限状态,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施工组织不严密,发现劳务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程序拆除砖胎模内支撑后未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施予以制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2)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力,巡查时未发现劳务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拆除砖胎模内支撑,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3)塔吊指挥不当,在配合提土过程中空吊篮两次碰挂砖胎模,致使基坑砖胎模砌
4、体整体性降低,抗倾能力下降,是造成这起是个的次要间接原因。3、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1年执业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2)对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项目执行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3)对塔吊指挥,由所在单位予以开除。4)对项目总监,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6个月执业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2)对是个单位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总包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3个月投标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2)对劳务公司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在该市6个月投标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3)对监理单位,处以相
5、应的经济处罚,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给予其停业整顿的处罚。4)对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由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检查。案例二:江苏省启东市“826”高支模坍塌事故(2012)1、事故简介 2012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启东市恒大威尼斯水城运动中心工程工地发生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恒大威尼斯水城运动中心项目运动大厅为一、二层共享空间,高13.6m,其支撑系统与模板于8月25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某施工队木工班组(无架子工证)搭设完成(未按时规定验收)。根据项目部安排,8月26日进行运动大厅支柱、大梁和楼盖的混凝土浇筑、上午7时30分至9时30
6、分,共浇筑了西侧四根立柱及西南角部分楼盖,共计混凝土135m;下午15时30分开始浇筑运动大厅南侧的梁和楼盖。下午17时许,项目部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现高支模支撑排架不稳定,执行经理安排工人到已浇筑的大梁底部进行局部加固。当时,三楼楼盖浇筑面上共有5人作业,到楼盖下进行高支模加固的共有8人,其中5人在架子上,3人在二楼楼面。下午18时许,模板及支撑系统突然发生变形,并瞬间坍塌。三楼楼盖上5名施工人员和二楼楼面上3名施工人员成功脱险,5名在架子上的施工人员被困在坍塌的模板支撑系统及岗浇筑完的混凝土下面。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范要求搭设,承载力不
7、足。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严重缺陷。发现险情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项目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板栗施工许可手续,违法施工;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以监理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监理,未向项目驻派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工程管理混乱,未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审查,指派无证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强令施工企业违章开工。2)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编制高大模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抄袭相邻施工工地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造价);派驻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为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
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架子工”证的木工搭设模板支撑架,未对搭设后的支撑架进行验收;为编制模板支撑架加固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现模板支撑架异常时未根据规定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撤离人员,而是违章指挥,盲目安排人员进行加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没有把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关,安全技术交底关、安全技术交底关、检查收关、施工过程控制关;所用钢管、扣件锈蚀严重,主要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3)监理单位未向工程派驻现场监理人员,超低价签订监理合同,允许建设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程现场监理;项目总监严重失职,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
9、作业行为未有效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监管不力,对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施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5)政府监管部门对新开发建设的工程监管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3、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和实际龙之刃、项目部执行经理兼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材料员劳务承包负责人、木工班长;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甲方代表,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处以罚款的处罚,同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10、门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两年。3)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工程设的副总经理,工程部工程师、甲方代表,处以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4)对启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分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副局长和负责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给予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且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复之日起算,在两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2)给予监理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30日,并且自解除暂扣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3)给予建设单位相应的
11、经济处罚。4)责令政府监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案例三:广东省惠州市“920”塔吊倒塌事故1、事故简介2011年9月20日17点30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亚湾区)亚迪二村A区7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塔吊起重机部分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2011年9月19日,机电工长电话通知工程部主管,要求20日派人到亚迪二村A区7号楼进行塔吊顶升。20日上午,该主管按通知要求派了4名安装拆卸工对7号楼塔吊顶升作业。考虑到上午风大,没有允许员工对塔吊进行顶升作业。同时,主管通知安全员来现场拍照,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当时由于司机要进行物料机
12、的吊装工作,提前商量驾驶室。16时30分许,吊装工作和顶升作业区域清场工作基本完成,开始对塔吊上部起重机部分市区平衡倾斜坍塌,致使上部分重机部分(塔吊总高度89.8m)及4名作业人员从高出坠落,起重机部分在离塔身西侧偏北7m处着地,平衡臂尾部砸穿地下室楼面。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反塔式起重安全规程(GB 5144-2006)第6条第7款的强制性规定,在塔式起重机上没有安装风速仪,使塔吊不具备使用说明中明确的“风速在4级以上时,必须停止顶升工作”的报警功能,致使安装拆卸工等4人在风速超过4级时,仍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塔式起重机失衡并倾斜坍塌,直接导致4名作业人员高空坠落死亡
13、。(2)间接原因1)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塔式起重机没有安装风速仪,顶升作业时没有按规定派出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2)监理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技术材料审查走过场。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中的风速超过6级,塔吊停止顶升作业,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塔吊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3)安全管理员履职尽责意识差,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在检验报告中已明确“无风速仪”为整改项目,三方有关人员未到现场复查整改,擅自在施工现场检验通知书加盖公章,提供已经整改意见。4)开发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监管不到位,有关资料审查不严格,在出具广东省建设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机牌时没有对风速仪整改项进行现场检查,存在监管漏
14、洞。3、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2)对总包单位项目部安全主任、安全员、机电工长;塔吊安装单位总经理、法人代表,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监理员,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项目总监,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对塔吊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三个月,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4)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由所在单位按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对区安监站监督员,由大亚湾区纪检监察部门
15、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6)对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分管安监站的负责人,区安监站站长、主要负责人,由大亚湾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2)对塔吊安装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其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3)对监理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4)对大亚湾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通报批评。案例四:河北省秦皇岛“95”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2012)1、事故简介2012年9月5日
16、11时50分,河北省秦皇岛市达润时代逸城四期工程15号楼施工升降机吊笼发生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0万元。达润时代逸城四期工程15号楼外用升降机于2012年8月11日开始安装,至8月26日安装到第10层,高约35m。因升降机没有安装完毕,卸料平台没有搭设,使用手续未办理,不具备使用条件。2012年9月5日上午9时,工长调来2名工人铺设15号楼外用升降机吊笼入口平台。并安排他们看守,不让任何人随意动升降机。大约11时50分左右15号楼木工班组4名工人出完午饭后提前上班,看到升降机在一层停滞,就要使用升降机上楼,看守人员出面制止,他们不听劝阻,态度强硬,执意乘电梯,并将卡在吊笼门的
17、木头方子拽出来。现有3名工人进入,后又有一名跑步进入,关门后开动电梯,1分钟左右升降机吊笼冒顶坠落,导致事故的发生。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单位木工班组工作人员不听劝阻,擅自使用未安装完毕的升降机。(2)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有关规定对职业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使用未安装完毕并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2)安全防护不到位。在15号楼施工升降机安装未完成且未投入使用前,企业对施工升降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职工擅自进入并使用施工升降机,而发生安全事故。3)施工升降机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缺陷,未采用防止越程的装置和措施,同时安全防
18、护装置也未安装到位。3、事故处理(1)对相关负责人的处理1)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安全科长、项目经理、生产经理、现场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员,由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 梯安装项目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由所在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 于施工单位公司董事长、法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4)对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站站长、副站长及监督科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诫勉谈话及做出书面检查等处罚。(2)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案例五: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甲级坠落事故(2012)1、事故简介 012年9
1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9月13日11时30分许,升降机司机将东湖景园C7-1号楼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停在下终端站,按王城一样锁上电锁拔出钥匙,观赏护栏门后下班,并按正常作息时间(11时30分至13时30分)到宿舍午休。当日13时10分许,19名工人提前上班,准备到该楼顶楼惊醒装修施工,由于电梯司机尚未提前到岗,这部分急于上班的工人擅自将停在下终端站的C7-1号楼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打开,携带施工物件进入左侧吊笼,然后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强行操作施
20、工升降机上升。该吊笼运行至33层顶楼平台附近时突然侧翻,连同顶部4节标准节一起坠落地面,造成19名工人当当场死亡。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第67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链接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kg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第6770标准节坠落地面。(2)间接原因1)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该单位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总包单位使用
21、非公司人员的资质证书,在投标时将其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安排其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重大安全隐患。2)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安全责任未落实: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非总包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大部分安全人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都护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转包行为。3)建设管理单位不具备工程
22、建设管理资质:该管理单位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勋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开工。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和放、验红线,擅自要求施工方以前期勘测的三个测量控制点作为依据,进行防线施工;在建筑规划方案之外违规多建一栋两单元住宅用房;在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该管理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项目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项目经理单位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
23、管理、指导不到位,为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东湖景园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审查不到位;使用非本公司人员的资格证书,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项目无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监理;未认真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5)建设单位违法有关规定:该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无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6)建设主管部门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
24、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看部署,淡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上述问题是导致施工发生的重要原因。3、事故处理(1)相关责任的处理1)对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内外墙粉刷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设备产权安装维护单位总经理、施工升降机维护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批捕。2)对施工单位董事长,给予其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3)对施工单位总经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4)对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施工公司股东、党委书记,工程实际承包人,罢免其区人大代表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对设备
25、租赁公司副总工程师(履行总工程师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对建设管理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安全监督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对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副站长、总工程师(原分站站长),依法予以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2)对相关单位处理:责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和安装维护单位资质从严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案例六:广东省信宜市“828”深基坑坍塌事故(2011)1、事故简介2011年8月28日9时20分左右,广东省信宜市“金津名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金
26、津名苑”工程为框架结构,地下两层。在完成东、北、西三面支护工程后,2011年8月25日,建设单位负责人找来挖掘机老板等人对南侧边坡土体惊醒开挖。8月28日上午,负责人指挥挖掘机司机在基坑南侧挖沟槽,同时请来9名扎筋工人(除1人外其余8人均是第一次到工地)准备绑扎护壁钢筋,现场还有一个施工队正在进行桩机作业,制作钢筋笼7时30分开始作业,扎筋工人先从仓库将钢筋搬到工地上,半小时后,挖掘机司机开挖的沟槽已经形成(宽1.5m,深约2m)。此时,沟槽底部距离坡顶56m,坑壁已呈近直立状态,坡顶上临时办公司距坑边仅0.6m,项目负责人指挥9名扎筋工人下到沟槽绑扎钢筋。9时20分左右,基坑南边的边坡土体突
27、然失稳,连同坑边临时房屋大半坍塌滑落坑内,掩埋坑下扎筋作业的9名工人,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在砂质软土坑边未做任何支护情况下,违章指挥挖掘机垂直开挖南侧砂质土坑边深度达5.05.3m,基坑自重和上部建筑物荷载共同作用下发生剪切破坏失稳坍塌。(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工人没有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对曾经出现的泥土下滑施工隐患未及时整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终酿成事故。2)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2011年7月10日2012年7月5日),曾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司副经理等人参与施工现场定桩放
28、线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明知建设单位无证非法开工,既不制止也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致使建设单位非法施工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3)市建筑设计院超出资质等级进行设计(该设计院资质等级:建筑行业专业丙级,只能设计12层以下住宅、宿舍,不能设计地下工程)。设计师没有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本工程违法施工后,多次向建设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理由: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等。发出停工通知后,建设单位仍未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执法措施和手段,以致建设单位
29、负责人有恃无恐,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最终酿成事故;该局自2009年就没有与下属城建管理大队签订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城建管理大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办人冒签执法人员名字,执法不严肃、不规范,对非法建设行为没有祈祷震慑作用。3、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2)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3)对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副局长、城建监察股股长;信宜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第三中队队长,由信宜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降职或记过等行政处分。
30、(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监理单位,对此派人在施工现场指导,曾向建设方和施工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并多次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基本履行监理义务,尽到监理职责,免于追究责任。3)对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案例七:广东省中山市“810”高处坠落事故(2011)1、事故简介2011年8月10日18时许,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展览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2万元。2011年8月10日下午,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展览中心工地西楼中庭八楼,木工班组共
31、9人正在进行木工材料转移作业。其中5人负责将八楼已拆卸下来的门字架等木工材料搬到八楼的悬挑式物料平台上(该悬挑式物料平台于8月9日搭建,未经过检验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4人负责把 该平台上的木工材料堆码好,然后由吊机把堆码好的木工材料从8楼吊上10楼。18时许,4人正在平台上进行木工材料堆码作业时,由于该平台斜拉钢丝绳未按规定锚固,而是直接拉在九楼外脚手架预埋拉结连墙杆上面,同时伸入楼层悬挑梁锚固也不符合要求。在工作过程中,9楼其中一条外脚架预埋拉结连墙杆受力弯曲,斜拉钢丝脱落,造成平台侧翻。正在平台上作业的4人从8楼平台坠落地下室底板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悬挑
32、式物料平台拉索(斜拉钢丝绳)只是简单地套在9楼外脚手架拉结连墙杆预埋钢管上,没有按规定进行锚固。2)悬挑式物料平台悬挑梁锚固不符合要求。(2)间接原因1)施工公司未依法履行好本单位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核验后投入使用,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3)建设管理所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监管不力。3、事故处理(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执行经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对项目经理作免职处理,对项目执行副经理作撤职处理,对平台安装拆卸组长、现场施工员作开除处理。3)对施工单位中山分公司负责人,由相关部门
33、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4)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由古镇镇人民政府对镇建设管理所安全监管组组长作记过处分。(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对施工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2)对监理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浙江省湖州市“616”高处坠落事故(2012)1、事故简介2012年6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II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2年6月16日8时许,项目架子工班组负责人安排4名施工人员拆除电梯井道内水平防护架。8时30分,4人在未携带高空作业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先到14层
34、电梯井道,发现该部位水平防护架不牢固,便转移到12层消防电梯井道。当时消防电梯井道12层水平防护架目测已基本呈水平状态(根据施工实际,水平防护架按一定倾斜度架设),上面堆积由20cm厚的混凝土和木板等建筑垃圾,纵向受力的钢管只有两根。施工人员首先拆除了电梯井道北段14层到12层的垂直脚手架。9时许,4人进入消防电梯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上开始清理垃圾,为下一步拆除水平防护架作准备。9时30分许,一名施工人员走出井道喝水,离开数秒后,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发生局部坍塌,其余3人随即坠落至井道地下2层,2人当场死亡, 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在未实地查
35、看施工现场、未交待安全事项、未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作业,时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事发电梯井道内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组组长组织通过了对事发电梯井道水平防护架的验收,并投入使用。该水平防护架的纵向受力钢管只有两根,间距过大,导致防护架承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且建筑垃圾堆积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致使纵向受力钢管因压力过大而弯曲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2)监
36、理单位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组织设计方案要求,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方处置到位,未严格审查“三类人员”资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3)建设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项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未严格督促企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对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3、事故处理(1)相关责任人员1)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项目安全组组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施工单位总经理,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项目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予以暂扣,对项目负责人及3名专职安全员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对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分管副站长给予行政处分。(2)相关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