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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高校教商合作面临的困境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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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高校教商合作面临的困境及思考中外高校教商合作面临的困境及思考摘 要:本文介绍了中外教育合作的现状,归纳了我国高校与国外大学开展教育合作的几种形式,展望了合作的发展趋势,并探讨了我国高校与国外大学在开展教育培训合作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指出、中外高校在开展教育合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各种矛盾,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及规定,积极促进中外高校在教育与培训领域的深入合作,关键词:教育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培训;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 A 一、中外高校教育合作的现状及趋势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发政策以来,高等教育也逐步走向开放,尤其是近十年来,中外高校教育领域的合作方兴未艾。中外高校教育

2、合作逐渐从单向的往国外输送留学生发展到双向的教师、学生互访,再发展到实质性的人才培养、科研合作。人才培养是大学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面对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外高校对于合作办学、联合培训拥有强烈的愿望,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方面开展中外高校跨国合作已经成为人势所趋。目前,中外高校开展教育合作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过专门的机构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07 年底,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有 23 个,这些机构包括了新批机构和已通过复核的机构。 二是不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通过大学现有的院系单位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截止 2007 年底,经批准(含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共有 119 个。 三是未经教育部批准,但实质上属于广义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这类中外教育合作项目是指我国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开展以“留学预科”为名义的项目,住中国境内教学阶段往往以非学历培训的形式出现,有的项目可能经过了省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整个办学过程涉及了部分专业课程、学分转移和学分豁免。 四是不涉及专业课程合作、学分课程合作、学分转移、学分豁免,中方高校只提供出国前培训课程的项目。这类项目即便是在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中外合作

4、办学项目,主要是因为这类项目不涉及实质性教育资源的引入,不存在学分转移,学生在境内阶段完成培训课程之后,需通过国外大学的申请和录取程序方能获得到国外学校学习的资格,不属于类似于“X+X”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也不存在毕业后学生成绩单上体现学分转移的问题。 从 2007 年教育部涉外临管的情况看,新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比较有限,还有一些机构和项目正在进行复核,新申请项目要通过审批也有一定的难度。仅以高校云集的北京市为例,许多高校都与国外大学有密切的交流与合作,但是目前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市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有 1 个,中外合作项目仅有 7 个(其余项目仍住复核中),这与中外高校

5、教育合作的强烈愿望和现实的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中外高校教育合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中外教育合作中招生对象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生源同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一样采用配额制并纳入统一管理,然而从高校的角度来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具有很强的市场性,中外高校合作双方都希望在招生环节方面更具自主权。 就清华人学而言,学校通常更希望以统招进来的在校学生为对象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然而相关的专业院系本身无法为这些学生提供足够的中外合作办学经费资助,大多数学生自身往往也没有经济能力参加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教学阶段的课程,因而对于专业院系而言就统招的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缺乏推动因素。目前清

6、华专业院系开展的双硕士项目实质上是中外合作办学,不面向社会招生,针对的是统招的存校注册学生,没有按成本向学生高收费,因而涉足中外合作交流的学生人数有限。 从另一方面看,高校面向社会招生可以获得 (一)正确处理以下几对矛盾 一是教育主权与教育国际化的矛盾。中国加入了 WTO 后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势在必行,然而教育和其他行业不同在于教育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政府部门对教育的主权问题。因而,在开放教育、推进中外合作的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兼顾教育国际化和保护中国的教育主权。高等院校在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并从学校的长远利益出发,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探索教育国

7、际化的新路子。 二是教育的市场性和公益性的矛盾。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但是教育活动本身存在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中外高校合作双方需要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的问题。高校作为办学主体需要权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公益性和经济利益这两个价值取向。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积极探索与校内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相结途径,使引进的教育资源服务于校内的教学活动,避免单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三是政府部门的监管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矛盾。高校和政府之间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政府部门管理权之间的问题。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存在中央及地

8、方对教育活动的双重行政监管,高校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限,政府权力与高校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自律”和“他律”的关系。 四是规范与发展的矛盾。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尤为突出的矛盾就是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办学秩序,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抑制或封堵中外合作办学渠道,政府部门规范政策和发展政策必须实现一种平衡,这样才不至于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国内高校任中外合作办学方面具有广泛的合作前景,高校一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与国外教育进行合作对接中必须把握好政策的尺度,避免出现违规和“踩线”的情况。 (二)针对不同合作项目的政策建议 一是高等院校

9、应明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界限,对于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和运作,对于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的内容严格规范办学。 二是对于不涉及学科、学位、专业、课程合作的中外合作项目不存在违规的问题,学生在国内阶段的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语言培训和国外文化方面的培训,不存在学分转移的问题,学生通过语言考试后申请到国外高校就读属于完整的境外留学,从培训的角度来说可以开展。但为了学生归国后便于认证,建议办学单位与教育部有关机构保持信息上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对于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范畴的外语培训项目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应小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 、“留学项目

10、” 、 “预科项目”或“国外大学学位项目”等字眼,应当按照培训项目或继续教育项目的实质内容进行立项和招生宣传。 三是对下涉及学分转移、学分豁免的中外合作项目,教育管理部门、中外高校之间在理念方面存在分歧,这些项目在国内教育阶段是以非学历的培训为名义,在国外可转移承认学分,并获得学位。由于高校之间的学分转移和学分互认已成为高等教育全球化和引际化的一种趋势,所以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中外高校跨国合作中涉及的学分转移、学分互认和学分豁免给予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对中外教育合作的过程进行质量监管,而不应仅仅通过不予学位学历认证的手段来进行“事后规范和质量保障” 。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外高校开展教育合作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兼顾合作双方的共同权益,没有共同利益的合作项目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保证中外高校教育合作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究竟为整个学校的教育发展带来了哪些好处,对整个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理念的提升是否带来了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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